墳墓,死者安息之地。在臺灣,人民對於亡者的墳場多半避而遠之。但臺灣透過墳墓,記錄著臺灣每段時期的殖民記憶。從原住民族的遺址陸續發現、明鄭時期寧靖王的五妃廟、清國漢人古墓,以及日本殖民時期,同時經歷二次世界大戰,臺灣人民既作為日本帝國的皇軍,同時亦俘虜大批來自其他盟軍戰俘,在臺從事勞動及遭受日軍的凌虐死亡的戰俘墳墓,到中華民國治臺的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死亡的安息地。
近期,在臺灣福德街巷道進行新闢道路工程,北市殯葬處配合要求30座墳墓遷葬,其中發現,刻有1945,姓名為Clack, Eric Arthur的墓碑,疑似二戰末期的英軍戰俘古墓。文史工作者立即展開提報程序,要求調查,過程中還發生墓碑遭竊的插曲。最後,臺北市文化局文資審議委員會認定因為古墓已經遷葬,不具備保存價值。並且請提報人備妥完整歷史資訊,改申請古物保存。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
從古墓保存的尺度拉大到臺灣的「文資保存」。在臺灣,「老舊建物」一但沾上文資保存議題,如同受詛咒一般,要不是自焚,就是突然被拆除或破壞,縱使文化部出手搶救,也常慢半拍,如楊梅「京兆堂」進入文資審議暫定古蹟,卻因文資審議委員認為內部多以整建、產權移轉等理由,認定無保存價值,地主即火速拆除;在司法判決中,諸如鹿港「太岳之胤」,好不容易被指定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者,也常被認定是對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的侵害,採取更嚴格地審查。費盡千辛萬苦,老舊建物的文化資產身分,又被法院撤銷。在這空窗期間,詛咒可能再次上身,突拆或自焚事件又莫名發生。在社會普遍不知道為什麼需要保護文化資產的情況下,座落在黃金地段的「老舊建築物們」縱使見證了臺灣的歷史發展,也必須隨著地價漲幅而必須消逝殆盡。建物即是如此,又何況是小小的墓碑呢?
對於一個自卑感極強的國家而言,最想摧毀的就是它自己的過去。
回顧「中華民國」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制發展,早於1930年訓政時期的國民政府(當時臺灣仍為日本統治)就存有「古物保存法」,所謂古物是指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1945年臺灣接受國民政府統治起,對於日本殖民政府在臺實施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法」保存,首要任務就是拆毀日本統治的象徵物,其中又以中華民國政府在1974年內政部頒布之「清除臺灣日據時代表現日本帝國主義優越感之殖民統治紀念遺跡要點」為大宗(參閱林會承,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第69頁以下)。其後又以「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使文化資產保存成為形塑中華民族國家的政治工具。直到2005年修法,才改以「發揚多元文化」為宗旨,那年,也正是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聲稱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的時刻。有形文化資產項目也逐漸從古物,發展到今天,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及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等種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