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政府是否應該針對假新聞立法?

2022-06-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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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條形式

『立法』意味著建構出相對明確的考核標準,在法條的書面文字上便需要有清楚的指定條件(如:認定原則、涵蓋領域、追溯範圍),同時又需防範其他隱性的犯法個案(如:迴避書面概念者);此外對於設立的類型如:刑事、民事、行政法規……一眾之權責關係定位,也應該要一併建立出清楚的指標安排,方能具備實質約束、矯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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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真假判讀

即對於『新聞』真假的「界定方式」,部分內容若是針對公開言論、影音畫面、大事件……一類具備開放外顯表徵的錯誤描述,當然可以直接蒐證指名、明確糾謬,但若是對於採證困難、容易受到外力干涉的議題,其實也很容易出現無法完全佐證答案的狀況,特別是對於當前國內常見的政治對壘問題(跨國類別者亦算),故可知此類操作的受限幅度其實是很大的。

鑒於國內目前的資訊素養爭議頻繁上演,其所牽涉之「倫理」議題多數皆有受到公眾關注。然而所謂的「問題認知」從來就不應只對目標做出過於單純的解釋(或是草率、單方面的處理),循前文內容也能得知有不少可供探討的議題面向,它們皆有助於我們在相關解讀、認識工作上得以深化了解;總結而言,針對「大眾傳播內容立法規範」於概念上而言不是壞事,但執行上明顯沒那麼簡單,現實裡支持方、反對方的組成份子都有需要被約束之處,若要推行則需由全民加強掌握其「成果」究竟樣貌為何?在「有大人」的前提下建立共識,如此方為全民之福。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中文系學生,於主修專長外同步攻讀多項跨學群學程,領域諸如:商管(創意與創業)、政治(國際事務)、傳播(敘事與數位實踐)、資電(AIoT智慧創新)等項目;學涯核心專業高度集中於人文、商管學門,並致力將學術連結實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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