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台大校務會議中,鄭秀玲教授提到「管老師賺這麼多錢,應該用自己的錢去打官司」;蔡英文總統也說「管教授有什麼事要說,就回到體制按照程序表達意見」。但這正呈現了管中閔一事的弔詭:按照體制內程序,管中閔無法表達意見。
學術倫理的問題,由台大的學術倫理委員會負責,管中閔無法置喙;利益迴避問題由台大遴選委員會認定,也不是管中閔所能參與的。唯一管中閔能表達意見的,大概只有違法兼職的問題了。但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依照教育部的意思,卻又「不屬於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處分,也就代表無法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是對的嗎?如果沒有違法兼職或利益迴避的問題,教育部當然應該聘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因此,認定違法兼職與利益迴避瑕疵,事實上剝奪了管中閔做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的權益。既然如此,依照憲法第16條,管中閔就應該有提起訴訟保障自己權益免於被侵犯的權利。特別是違法兼職的指控直接涉及法律,更應該交由法院決定是否違法。
但依照教育部的法律意見書,管中閔的違法兼職,是以「如果聘任為校長」為前提。也就是說,教育部的邏輯是「如果聘管為校長,立刻就要解僱管」,所以直接不予聘任。然而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管中閔如何對「立刻解雇」的處分提出救濟?由於管中閔還不具有校長資格,教育部當然沒有做出解雇的處分;而沒有處分,就沒有行政救濟的途徑。結果是教育部對管中閔違法兼職的指控,成了私設的一言堂,不需要經過任何的司法程序,即可由教育部恣意認定。
這正是教育部在違法兼職上玩的小手段。教育部的適法性監督權確實無法否認。如果台大選出了一個資格不符的人做校長,教育部當然可以依適法性監督權限駁回台大的遴選結果。民國94年,教育部即以當時台師大校長黃光彩的行政經歷不滿四年而撤銷校長任命。不過另一方面,如果教育部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雇某位校長,那名校長也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要求教育部撤銷解聘的決定。但當教育部將「認定違法」以適法性監督包裹起來時,人們卻只注意到適法性監督,而忘記了「違法」其實不是教育部說了算;如果被處分的對象有意見,就必須經過法院的審判,才能真正的確定違法。贊成教育部主張的人,可能都必須先想想,教育部有權單方面做出「違法」的最終決定嗎?
管中閔想不想打官司?當然想。想不想循體制內程序表達意見?當然想。否則4/29就不會面對媒體說出要走司法途徑。但也正如管中閔所說,從選出他當校長至今,教育部一封公文都沒發給他,他要向誰說明什麼?教育部說發給台大的公文不是行政處分,那麼他又要對哪一份函文、向哪一個機關發起行政救濟?
然而管中閔終究是台大校長當選人,政府不想聘管中閔,遲早必須由某個單位做出不聘任的行政處分,並成為管中閔行政救濟的被告。台大已經明確表示自己不願意承接此項任務,接下來就看教育部有沒有那個擔當被告了。
*作者為竹科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