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人事爭議四個月又一星期後,台大再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對教育部要求重啟遴選一案,以兩輪表決分別是比七十六對四十三票,七十七對三十,通過「要求教育部依法儘速發聘,必要時台大尋求行政救濟,新校長就職前,由代理校長郭大維依法完整行使職權」,除非蔡政府一念之轉停止荒腔走板的「拔管」舉措(可能性近乎零),這齣荒誕的戲碼依舊原地打轉,不過,台大站穩了姿態:寧可無校長,絕對不妥協於亂命!
這在台大校史上是空前的紀錄,儘管在二十一世紀,政黨三輪替的民主台灣,此刻寫下這個「紀錄」,委實諷刺和心酸,而做為爭取大學自治的主要政黨,民進黨在二次執政之後,舉黨竟只餘一人、前副總統呂秀蓮願意為大學自治進一言!
教育部「拔管」無法律依據,竟以密件公文處理
過去四個多月來,「管案」在教育部的凌遲下,翻過來倒過去找碴,最後回到獨董兼職,而所有教育部列舉的「爭議」,於現實情境都不是爭議─所有教授兼獨董的程序和實質,管中閔沒有比別人多一點,也沒有少一點,完全依照台大校方程序;各種法理層層剝解說明台大遴選程序無疑義,管中閔無違法,教育部依然故我,硬套「違法」,極其恐怖的是,如此大張網羅扣人違法的教育部,竟舉不出一個「違法」的法條依據,而每一件送達台大的公文,竟全部以「密件」處理,少則一年多則十年才能解密!
「管案」已是大學自治指標事件,四個多月來對管中閔的大小指控鉅細靡遺,除了掩飾教育部羅織罪名功力之高(或低),還有何密可言?對影響他人權益(包括台大與校長當選人)的行政裁斷(教育部竟說不是行政處分),既未依法又秘密為之,比諸威權時代又有何異?以「機密」公文保護戕害他人權益的事證,就不符合民主法治原則,更不要提所有的指控,沒有一句當事人的陳述,而對台大的陳述,則全部視而不見,這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和機關利與不利的要件都要注意,至於該法開宗明義「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根本被教育部丟到九霄雲外,甚至一度欲以此「約制」台大,完全忘了大學自治在該法排除適用的範圍,這個法約制的就是教育部!
儘管一再與這個無視法治的民進黨蔡政府談「法依據」,十分疲憊,還是必須不厭其煩再說一次,留下紀錄,也印證「台大不服從」並非無理無據。
陽明迴避爭議回歸遴委會,台大卻要重啟遴選?
首先,大學法明訂校長遴選,公私有別,國立大學遴選後教育部「聘任之」,私立大學遴選後「核准聘任」,「核准」兩字之異,就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教育部全參與。或爭執「適法性監督」,如果當選人的確「違法」,難道非准不可嗎?當然不!果若違法,自可不准,問題是:台大遴選從遴委會到管中閔到底違了什麼法?教育部完全說不出所以然,更重要的,「違法」絕對不是行政機關一句話違法就違法,片面認定違法就是行政獨裁,遑論教育部將聘任案退回遴選委員會,要求「補正程序」?請問是要補正什麼程序?台大遴選委員會已經重新召開,並以表決十二比四否決要再次匿名表決─等於遴選委員會通過獨董揭露與迴避問題都無疑義;最重要的是最後十八位遴委都簽字,決議一月五日的投票並無疑義─這就是共識決,還要補正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