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數間出版社的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教科書表示「香港不是殖民地」。誠然,該論述符合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的事實,亦糾正香港只受到「殖民統治」的論調,惟詮釋欠缺全面,當以「主權」與「國家繼承」的關係論證其合法性。
香港「主權」所在涉及「國家繼承」
從法律角度,大清最先以條約形式將香港納入勢力範圍(國境)。撇除「自古以來」的虛無,政治科學之父讓.布丹(Jean Bodin)指出「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共和國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這裡的「共和國」指廣義的國家。撇除「元清非中國論」,明清交替,大清首次以「中國」在國際法的精神下,與俄羅斯沙皇國簽訂平等條約——《尼布楚條約》,確立國家邊界。18世紀末,「中國」已經不是單純指鬆散的「中原」,而是引申對特定領土作出申明的國體,大清的政治形態逐漸或完成過渡至「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從「主權」的定義,大清可說是擁有香港「主權」的過渡國;從「主權國家」的轉變,大清可說是擁有香港「主權」的始祖。
香港「主權」誰屬的討論,涉及政治交替,實際不難理解。大清於鴉片戰爭、英法聯軍之役和甲午戰爭戰敗,先後簽訂《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不平等條約,「割讓」香港島和九龍半島,並租借新界予英國99年。但是,國際法亦表明「主權」是國家的權力,以法定政權實體為代表行使「主權」,雖然可能因為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並非代表「主權」喪失。由於平等條約確定香港是大清的勢力範圍在前,而「領土主權」歸永久生活在它之上的人民所有,是「主權」概念中不可分割也是不可轉讓的部分,故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等於「領土主權」的喪失。其後,中華民國作為大清繼承國(Successor State)的「共和國」,理所當然代表「中國」繼承香港的「主權」擁有。
國共交替,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代表「中國」一席。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又繼承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再度繼承香港的「主權」擁有。故此,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主權」,是根據「主權」和「國家繼承」的政治學概念而來,「殖民地自決」之言不攻自破,「自古以來」亦是不知所然。
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只是「治權移交」
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惟論述過程有闕漏。1969年,聯合國通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中第52條指出:「如果條約的締結是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以威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而促成的,則該條約無效。」中國以此當頭棒喝否定香港島和九龍半島「割讓」予英國的合理性,即「沒有承認過英國對香港統治的合法性」,但該公約第4條亦指出「不溯既往」,故舉例略有失當。然而,在重申擁有香港主權的論述卻出現瑕疵,導致誤會連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