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定違法呢?歸納他在立法院答詢的要點:一,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可以違法,「很多人玩六合彩,但沒抓到不代表不違法。」問題是,吳茂昆和郭旭崧「違法」已經被舉發,辦是不辦?他沒答案。
二,跨部會建議的關鍵不在獨董,不在證交法,「關鍵在行政程序法和遴選要點裡的資訊要不要揭露。」搞了半天,法務部堂堂政次不懂證交法,連行政程序法都搞糊塗了,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六款明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該法,蔡碧仲是刑法專業,就算搞不清楚行政程序法,既然參加教育部的跨部會會議,總該做點功課,看看教育部怎麼回函給監察院,解釋陽明大學校長兼獨董之爭議,應該依大學法和遴選辦法,回歸遴選委員會,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蔡碧仲不能辯解「陽明不適用,不表示台大不適用」,因為法條明明白白,沒有甲可乙不可的空間。
畫靶射箭管中閔他不痛,黑箱論罪資料外流他激動
三,蔡碧仲又說,管中閔兼獨董年薪千萬,要不要回饋台大,有沒有產學契約?他還拿民視節目主持人彭文正兼職之事說,以前都是先上車後補票,後來都要經過學校書面同意才可以。蔡碧仲在定人罪之前,連情況都沒搞清楚,台灣大哥大的獨董年薪連千萬的一半都不到,跟著人云亦云,這就是曾為檢察官的「辦案」水平嗎?台大當然計較,不但有產學合作契約,且回饋同樣回溯;而當年彭文正兼的不是一年開幾次會的獨董,而是天天都開講的帶狀節目,其主持節目的時數遠遠超過他在台大的授課時數,形同另一份「正職」而非「兼職」,本兼職根本顛倒。不要說是非不分,連事實都不分,就大膽拍板定罪,台灣還談什麼司法人權?
四,蔡碧仲對管中閔的「違法」斬釘截鐵,完全無意識自己畫了靶再射箭把當事人搞了個萬箭穿心,倒對自己被型塑為「拔管黑手」十二萬分委屈,對他個人和家庭都造成莫大影響,質問是誰把資料流出去?他卻從未設想被他定罪的當事人連喊冤的力氣都無,跨部會論罪會議裡的每一項指控,都沒給當事人辯解的機會,甚至發出了公文還要說這不是行政處分,企圖抹消當事人行政或司法救濟的可能,如果檢察官起訴都是這個水平,司法有何公道可言?從何建立公信力?行政裁量權若能任意入人於罪,台灣還能叫法治國嗎?
為了做一個仰承上意的政務官,棄自己的法律專業於不顧,或許蔡碧仲只是摧毀管中閔的暗黑勢力中最小的一環,但卻是摧毀社會信賴的關鍵卡榫,一旦抽離,所有的社會信賴也將為之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