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疑罪從輕、從赦、從贖?—無罪推定系列之十五

2015-03-1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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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的判案觀念裡,一直沒有「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網路圖片)

中國傳統的判案觀念裡,一直沒有「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網路圖片)

從本系列文章關於現行法律制度上無罪推定原則的種種安排,與司法實務中種種現象的討論,不難發現:台灣的刑事訴訟雖然說是採納了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不到位的地方還是很多。此中有無受到社會文化影響的因素呢?恐怕極有關連,值得探究。

人們未能普遍接受甚或理解無罪推定原則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此一觀念為傳統社會思想所無。北京人民大學法制史名家,趙曉耕教授,不久之前應邀在輔仁大學演講時指出,「疑罪從無」的觀念,在中國傳統文化思想中,其實從未存在;出現的充其量只能說是疑罪從輕、疑罪從赦,或是疑罪從贖。

這段話說的深刻;所提到的這些觀念均甚古老,但至今存在,其中仍有值得釐清辨明的道理。不加釐清辨明,就不易了解為什麼應該「疑罪從無」,使用無罪推定原則作為取代的道理。

先談「疑罪從輕」。此一觀念,在過去收入高中國文課本、北宋蘇東坡〈刑賞忠厚之至論〉的名篇之中曾經出現;蘇東坡引用了後世視為偽經的《尚書•大禹謨》中,「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一語加以表達。此中「罪疑惟輕」的「輕」字究竟何意?如果仔細思考,可有兩解。一解是,有罪無罪尚有可疑,在罰與不罰之間兩相權衡,應該依從較輕的「不罰」做為選項;「罪疑惟輕」的結果,乃是「不罰」。另外一解則是,其罪有疑,在重罰與輕罰之間,應取「輕罰」;所以「罪疑惟輕」的結果,是「輕罰」而非「不罰」。蘇東坡的觀點,似乎是「不罰」,在文章中他接著說:「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宥之」,似更接近「不罰」;當然,如果硬要說是「宥死不宥罰」,也就還是「輕罰」而非「不罰」。此處蘇東坡先生似乎也需要「解疑從輕」的加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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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輕若從「不罰」,當更接近今日所言的無罪推定原則。疑罪從輕若從「輕罰」,就不合於今世所言「審判者若生合理的懷疑就該判無罪」的無罪推定原則了。可是台灣的司法程序之中,不時會出現一種現象,就是被判死刑的被告,常在不同審級、交替出現的「死刑」以及「無罪」判決之間周折往返,最後法院則以「無期徒刑」做為折衷而予定讞。此種折衷,當然是「罪疑從輕罰」而非「罪疑從不罰」,這樣的司法態度與無罪推定原則明顯牴觸,卻是歷久未能根絕。

再談「疑罪從赦」。疑罪從赦的觀念,分別見於《尚書》與《禮記》。《尚書•呂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意義明顯。而《禮記•王制》則曰:「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是說雖有旨意加罪,但未經檢驗覈實者也不論罪,罪之疑於輕重者,應從輕的罪名,罪之當赦免者,則應從重的罪名開始赦免。又說:「疑獄,氾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就是說刑案有疑,應聽聽眾人的意見,眾人認為有疑,就加以赦免。「眾疑則赦」,與現代無合理懷疑原則之中,有無合理懷疑應從一般人的標準,意思相通。

然則「疑罪從赦」並不等於「疑罪從無」。無罪即無赦免可言,如果說到赦免,就必是已然認定為有罪之故。雖然都是不處罰,結果看似相同,但是被告得到的有罪無罪的評價卻是截然相反。上面引用蘇東坡的文章說到「堯曰宥之三」,所採用的還是「疑罪從赦」的觀念,仍非「疑罪從無」。赦免原是市恩示惠,審判者或許會說就算是你有罪,也已赦免了你,你還不該感謝嗎?但是被赦免的人會說我是無辜的,那裡需要赦免呢?你並不能確定我有罪,又憑什麼赦免我呢?當你說「就算你有罪我也已如何如何」的時候,不就是假設有罪了嗎?如果你不是赦免我,而是直接說我無罪,我就更有理由感謝你了。疑罪從赦與疑罪從無,在審判者言或是差之毫釐,對於受審判者而言卻是失之千里;兩者不能劃上等號。

至於「疑罪從贖」,亦是早已出現的古老制度,如果要說今日的罰金刑以及易科罰金的制度就是「罪疑從贖」的遺跡,當也不為過。《尚書•呂刑》中說:「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閲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閲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閲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閲實其罪。」大意就是說刑案能夠檢驗覈實的,則用五刑;無法覈驗的,則可用五種罰鍰也就是贖金相贖,〈呂刑〉還不惜篇輻,詳述依照五刑分別訂出而數額不同的贖金,可見罪疑從贖當是古代實際使用的制度。五罰就是五種贖金,罰鍰就是贖金,也就是疑罪可用支付贖金換取赦免的意思。疑罪要用贖金換取赦免,當然仍是站在認為有罪的前提上從赦、從贖,也可說是從輕發落,自然還是假設有罪,而與疑罪從無,推定無罪的思路大有區別。

回到人們耳熟能詳的蘇東坡千古名文〈刑賞忠厚之至論〉,至少還有三點值得提出來與無罪推定做比較,藉以看出古代的慎刑思想畢竟與當代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有間。東坡先生使用宥恕赦免的詞彙說明處理疑罪的態度,不論說他是疑罪從輕、從赦還是從贖,其實都是一回事,就是先認定為有罪之後,再行高擡貴手。所以蘇文才說「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是刑賞忠厚的極致,這是將之看作君主市恩示惠的仁德,並不是在樹立無罪推定的審判圭臬。而文中所引〈大禹謨〉另外一句名言「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說的則是由於有疑,乃必須在有違古代經典教訓而釋放有罪者,與將無辜者治罪兩種可能的錯誤之中,兩害相權之後,寧可犯前者之過,也不誤蹈後者之害。這九個字,才真正說出了無罪推定原則在面臨疑罪時的價值抉擇;但是由於未將「殺不辜」說成是不合經旨的選項,就仍然透露了說話者心中存有某種「罪疑從有」的假設,而令人不無遺憾。必須細加究辨,才能掌握今日所說「無罪推定原則」真正堅持的所在。

時人遂有寫成五言絕句以誌其疑者;錄之於下做為本文的結束。

〈疑蘇三〉:

 

「免死稱忠厚,罪疑呼做宥;坡公與不經,不字猶堪究!」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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