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暫時拋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財產權屬性,專注於討論著作權議題。以下透過回顧發生在美國的知名著作權爭議案,藉以評論林智堅與張力可主張的「難論定所謂之著作權侵害」。
回顧:美國1968年海明威繼承人vs蘭登書屋案
紐約州上訴法院審理海明威繼承人(原告)訴蘭登書屋(被告)案(Estate of Hemingway v. Random House, Inc.),緣於海明威(Hemingway, 1899-1961)過世前的最後13年,年輕作家霍奇纳(Hotchner, 1917-2020)是海明威共同喝酒、旅遊的朋友,也協助改編部分海明威的作品,以適合於動畫或電視劇。在相處期間,霍奇纳筆記海明威的談話,部分是以錄音帶紀錄。霍奇纳以此為素材,在海明威過世前,就發表數篇作品。海明威過世後,霍奇纳撰寫海明威爸爸(Papa Hemingway),書中甚多內容是以海明威的口述形式表達,在1966年由藍登書屋出版。
海明威繼承人提起禁制該書出版的訴訟,聲稱的理由有:一、海明威的口述表達具有普通法著作權(common-law copyright);二、該書挪用許多海明威著作的內容,因此對海明威著作施加不公平競爭;三、該書內容違反背和海明威之間的保密與忠誠關係;四、該著作內容侵害到海明威遺孀的隱私。原告主張「普通法著作權」的辯解是,海明威的口述是「文字創作」,構成「文字財產」,由被告機械性的紀錄,海明威某一天的口述,可能在第二天親自寫下,以形成「成文法著作權」。
霍奇纳答辯:海明威生前不曾將自己的談話認定是文字創作,更不曾限制被告利用他的筆記或記錄;在海明威過世後,不過是繼續延續此模式。法官肯定被告的答辯,並且補充:即使假設口述的「普通法著作權」成立,受訪人至少應該為特定表達聲明是獨特的陳述,聲明保留由自己發表。法官再補充,口述表達的「普通法著作權」透過電子錄音設備得以確保,導致原著作權人的獨特智識產物,可能再被他人在談話中利用。
以上表達(indication)或意圖(intent)創作以確保著作權,以及獨特智識產物(unique intellectual product)之說,成為往後司法裁判著作權爭議的重要依據。法官承認海明威生前的口述、由被告記錄的表達是屬於海明威的著作權,法官認定被告的著作是延續海明威生前的模式,因此判定被告勝訴。
值得一提者,法官不否認口述表達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更補充口述表達的「普通法著作權」透過電子錄音設備得以確保,尤其是確保著作權人的獨特智識產物。現在的學術研討會,普遍有錄製影音、永久保存,研討會口頭表達與討論的「普通法著作權」屬性,得到確保的機會!發生爭議時,再去釐清爭議的「口頭表達」是否達到「獨特智識產物」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