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下圖)是我這一生所看過,唯一的、有氣魄、有guts、最「屌」的學位論文:「謝辭」空白!「屌」字粗俗、卻傳神!為何?如下說明。
學位論文辦法沒有規定必須呈現「謝辭」。如果研究生認為不需要、不媚俗、不想裝腔作態地扭捏出「謝辭」,就不需要強制插入「謝辭」頁面,得以為國家圖書館資料庫、下載列印的人省下記憶體、省下一張紙。
相反的,這位研究生很囂張,他要告訴大家他有多「屌」!連支付近45萬給他就讀大學、讓他「借用」研究計畫成果,當作碩士論文的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都不提!這張空白「謝辭」似乎在昭告天下:老子最大!如果有問題,會有人出來擋、出來扛、出來鬥、出來告!
這代表什麼?竹科管理局有同意這位研究生「借用」?該研究生有擔任該計畫的研究助理嗎?根據竹科管理局在7月7日呈交的函文,竹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大學執行之「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園區之民眾滿意度」計畫案,「合約第8條第5款明文寫,合約未完成期間,中華大學未經竹科管局同意,不得將其成果直接或間接公開給第三人。」
以上說明,該碩士論文不僅涉及侵害竹科管理局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也涉及侵害營業秘密,原因在於《營業秘密法》第 3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
竹科管理局研究計畫是為制定政策、法規、訴訟攻防之依據
竹科管理局制定的政策與法規,影響園區內廠商、員工、週遭居民等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所以,竹科管理局制定各種政策或法規的時候,必須和行政部門、民意機構、廠商與週遭居民代表溝通,甚至對簿公堂。能夠提出具體數據的一方,話語權就愈大!
從民眾知的權利看待竹科管理局委託案,計畫成果終究必須公開。在另一方面,基於憲政對於行政裁量權的信任與尊重,民眾應該相信政府為大家爭取最大公益,因此尊重與信任行政單位的細部做為。
政策的制定涉及開會日期或立案時間,竹科管理局委託的計畫案成果,擁有對計畫案發布時點與發布對象的絕對主控權。也許,竹科管理局遭逢鄰損的訴訟,而被民眾指控製造交通或環境汙染,該「民眾滿意度」攸關訴訟的勝敗,發布日期必須配合法院開庭日期,以做為司法攻防的籌碼。
雖然,我們未聽聞類似上述事件的發生,卻可以藉此理解竹科管理局合約必須要求「合約未完成期間,不得將其成果公開給第三人。」這是慣有政策!
林智堅的貼身幕僚張力可提出「法律層面」辯解,謂「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結案報告尚未通過驗收,該報告之著作權讓與範圍即難謂確定,故亦難論定所謂之著作權侵害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