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26日決議,認定救國團現有財產中包括墾丁青年活動中心等61筆土地、建物及新台幣13億9449萬元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命救國團移轉為國有。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第一審法院都還未宣判,黨產會就做出沒收救國團財產的行政處分,明顯違背《黨產條例》之規定。
自從《黨產條例》通過後,成立黨產會,只有針對一個目標,就是針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但是在黨產會召開多次的公聽會上,卻選擇故意忽略對救國團有利之證據,例如:內政部早已認定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最高法院、內政部、黨產會均認定:民國58年以前救國團是行政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就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等均以公函證明: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且活動中心是政府要救國團蓋的,興建活動中心,教育部雖有補助,但救國團也投入更高的資金,其後又繳交超過行政院規定的租金,何來有不當之財產而言。
在戒嚴時期,國民黨一黨獨大,早期教育部與國民黨等邀請救國團參加會議提出報告,屬於黨政運作關係,未脫離憲政體制框架,其會議記錄多是主辦單位單方片面的想法與希望,黨產會不能作為沒收財產的證據。例如國民黨61年會議記錄之附件,載有情報局葉祥之局長的訪美後相關改進建議,建議救國團布建海外細胞。依據救國團總團部秘書處處長鄭斐文表示,他訪問過很多救國團退休之主管同仁,均表示未聽聞過亦未做過,救國團在過去亦從未派學生去海外留學,故黨產會不能以片面之會議紀錄,在毫無證據確鑿之下,就作為沒收救國團財產之理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審理「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因認《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北高行於2020年6月30日發布新聞稿認為:「黨產會取代法院判斷財產權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例如《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前段是「現在式的附隨組織」,後段提的卻是「過去式」,若以現在的法規,去評價過去的附隨組織,有涉及溯及既往的爭議。
所謂的「轉型正義」就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朝政權算帳,北高行的法官認為即使要打破「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則,也應符合明確性、比例及正當法律程序,而黨產會以認定為附隨組織,就剝奪該組織財產權的方式,已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黨產條例中將「過去」與「現在」的附隨組織,給予同樣的規範,甚至讓被認定是「過去」的附隨組織更慘,已違反「比例原則」。若有財產因不法情事,登記在任何政黨或組織,應是由「原權利人或繼承人」來提刑、民或行政訴訟,如今卻設立黨產會、不問原權利人意願,就進行調查、返還、追徵,顯見黨產會已取代法院之功能與角色,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之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