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台大、陽明雙重標準?教育部反駁:同標準審視陽明

2018-06-0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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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未採取相同標準加以審核管中閔(見圖),是「臆測而非事實」,陽明大學在教育部聘任後才揭露,也要求陽明查明。(資料照,陳明仁攝)

教育部表示,未採取相同標準加以審核管中閔(見圖),是「臆測而非事實」,陽明大學在教育部聘任後才揭露,也要求陽明查明。(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遴選案持續延燒,台大今(9)日舉行校務會議,台大主秘林達德認為,教育部對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及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校長遴選過程與結果出現「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而校務會議也決議將過程列入校史。教育部表示,未採取相同標準加以審核,是「臆測而非事實」,陽明大學在教育部聘任後才揭露,也要求陽明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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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今日校務會議針對校長遴選事件,由台大主秘林達德進行簡報,也提出相關法律爭點,其中包含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是否有義務,揭露擔任同一間公司董事的義務,以及遴選程序及組織是否有違正當程序;另一項是教育部對陽明及台大,在校長遴選過程與結果出現「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對於台大、陽明雙重標準,教育部回應表示,這是「臆測而非事實」,陽明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中,召集人與候選人於遴選期間同時任同公司董事職務,是教育部聘任後揭露,教育部知悉後,在5月7日、17日兩度函請陽明查明實情,未來會以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相同標準審視,依規定辦理。

教育部說明,台大6月4日送達的訴願書理由中,亦提及教育部於陽明大學案採差別待遇,由於兩案時間接近,遴選過程資訊未揭露情形,有相同亦有部分差異,基於《訴願法》第81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具有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決定之權限,為期依法行政。台大訴願書所提意見,未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有所權衡並依法做出決定後,教育部會依訴願決定情形審慎處理。

教育部強調,自5月4日請台大儘速重啟遴選程序,迄今已逾1個月,是教育部依適法性監督的程序要求,而依照「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8點規定,「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呼籲臺大及遴委會注意遴選責任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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