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置者認為,不論從道德上,或倫理上來說,仁人愛物,不殺人,正是做為普通自然法則被人們所承認,但這個原則并不是沒有例外。正如正當妨衛殺人一樣,這種妨衛殺人也是可能存在和發生的,死刑的存在也是刑法中的一種例外。他是維護社會秩序不可缺的一種手段,但根據無罪推論,疑者從無觀念,死刑也應稍為后退,保留一份余地的設計着。這些論點,表明只要不能論證出死刑的正當性及及必要性時,則不容許侵害害生命這種刑法判決的法益產生,大抵是一致的。
接續,我們來看──
死刑廢除論合理化的概述
對於死刑存在產生質疑的,最早起源於十六世紀,英國學者托馬斯.穆爾。但托馬斯.穆爾對死刑的質疑,并未得到世人的關注。直到1764年,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推出后,才引起世人真正對死刑的關注。并於此展開兩百多年爭論不休的戰火,迄今各有論述,誰都無法完全說服對方。死刑廢除論者認為,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更具威懾力,從已經取得的具體事實證明,以死刑為最高刑法國家,并不比以終身監禁為最高刑法的國家,犯罪率更低。因此來說,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來得更具有威懾力。死刑也是從遠古留下來的野蠻血腥復仇理念,雖然以報應論原則來說,死刑符合公平,但執法者,也不能古代以血腥復仇的手段,用相同的方式對待犯罪者。死刑還涉及對生命權的保護,而且,從社會學的角度,人不是天生就想殺人的,社會也應該為泛罪者承擔必要的代價。貝卡利亞從自然契約論和天賦人權戥古老自然法學,來做為他申論死刑存在的非正義性及不合法性及不必要性,進而提出廢除死刑要求。
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貝卡利亞認為,國家和人民的存在關系,是屬於締約者和締約體的主從關系。在締約時,人們把自己一份盡量少的自由交給國家,從而籸論出死刑的存在不具法源,也不具公正性。基於死刑存置論者題出的威懾論,貝卡利亞說,死刑僅管可怕,但那是暫時的。如果把死刑者變成勞役犯,讓他們的勞動來補償社會損失,這種永遠喪失自由的長齊痛苦借鏡,是扼止罪犯最強而有力的武器。貝卡利亞說,從人道來看,如果要我證明死刑存在是不必要及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為人道打官司。繼貝卡利亞之后,以功利主義聞名的學者邊沁以功利的角度,為廢除死刑做為論證。邊沁把死刑和終身監禁的利弊做一權衡比較分析。邊沁認為死刑剝奪的是生命,終身監禁剝奪的是自由,而生命權是人最基本權利,其價值遠大於自由,因此死刑是代價遠高於終身監禁的一種刑罰。而終身監禁的威懾力并不比死刑弱。因此,死刑是一種代價高昂的不必要浪費,完全可以用終身監禁取代。另外邊沁指出,死刑也可能成為濫用之刑,我們應該設法找出罪與罰最恰當精確相稱的比例,但事實上對於死刑,執法者常常忽略和冒犯和忘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