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報導得知,17日應訊出庭擔任頂新油案鑑定人的台大食科所名譽教授孫璐西,於庭上大發脾氣、痛斥頂新。但是,孫教授如此大動肝火,到底有沒有道理?
先說明「鑑定人」的定義為何,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明訂各項證據方法中,並沒有所謂的「專家證人」ㄧ詞,媒體用此名詞溝通雖然易懂、卻也容易誤導民眾。事實上,關於「人」的證據方法就只有「證人」和「鑑定人」兩種。證人是針對「事實」做陳述,也就是在刑事程序中,陳述自己對於該刑事案件待證事實所見所聞的人;鑑定人則是陳述「意見」,也就是本於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人。
此次檢察官聲請孫教授擔任鑑定人,所提出的鑑定事項是「食用油脂之安全」,因檢察官起訴理由之一是認為頂新公司和相關人等以飼料油假冒食用油。所以我們就必須注意,檢察官聲請孫教授來鑑定「食用油脂之安全」是和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哪一個有關?
報導指出,孫教授在面對被告反詰問時,對頂新採物理精製「感到相當驚訝」,更高分貝反糾正頂新原油入廠檢驗的酸價標準可議、反問被告常梅峰看到檢驗報告「難道沒有懷疑」,句句咄咄逼人,當審判長要制止其脫序言論時,還反嗆「我還沒有說完、他還沒有回答我」。甚至,在法庭上還表示「從犯罪學來講,大幸福ㄧ定會跟頂新說它的油很好」、「大幸福不是調包、就是運輸過程有問題,或是檢驗有問題」。
從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可知,鑑定人是指對鑑定事項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因此鑑定人是依其專業知識就鑑定事項予以陳述。如果鑑定人的陳述不是依據專業知識並針對鑑定事項,那就超出鑑定人的鑑定範圍。
從孫教授砲聲隆隆的種種指證中看來,是依據何種專業知識?是針對何種鑑定事項?這些陳述倒像是預設立場、抒發感想、發洩怒氣,而不是從專業知識對食用油脂安全予以陳述,更有失鑑定人應有之公正客觀立場。
食品安全與油品加工都是相當專業的領域,檢察官用幾張照片就要說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飼料油,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實在發人深省。而檢察官聲請的鑑定人到庭要鑑定的事項又和犯罪構成要件有何關連,也未見檢察官充分地說明。
更何況開庭ㄧ開始,被告辯護人即以孫教授擔任統一集團顧問、而統一為本案受害者為由,認為孫教授恐怕會因立場偏頗、對頂新極具針對性,而無法持平提供客觀專業意見。或許審判長是認為孫教授大清早已專程南下出庭,多參考她的意見無妨,遂仍讓她繼續擔任鑑定人。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和第18條所規定的法官迴避事由,其核心意義要維護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套用到鑑定人上,就是當如果有客觀事證,足以令一般人懷疑鑑定人無法公平地就其專門知識陳述時,就應該要被排除在訴訟程序外。
孫璐西教授以鑑定人身分出庭,卻和被告在法庭上爭執,或許民眾將其視為嫉惡如仇、有話直說的正義化身,但別忘了,鑑定人出庭的任務是「依其專業知識就鑑定事項予以陳述」,教授的專業地位或許高高在上,但如此將法庭當作課堂般高分貝單向指責,是否還是具適格的鑑定人?大家可以從前述的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人的規定好好地想一想。
*作者為哈佛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