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瑪莉要說謊?她知道自己家庭破碎,身無分文,全靠社福系統支持勉強度日,這樣的人,在司法之前是沒有公信力的。原先她說了真話,卻不斷被扭曲,沒人相信;既然說真話已然無用,她決定用說謊來逃避。這是很典型的被害人反應:只要感受不被信任,就會說出與事實不符的情節,這是有意識的噤聲,無意識的說謊。如果不瞭解這種常見於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自然會對他們前後不一的說詞感到納悶,甚至以為他們是刻意說謊。
三年之後,警方終於找到傷害瑪莉的犯人,承認他們當時應該相信她,註銷了她誣告的前科。警察局長公開表示將加強警察「被害人中心的調查哲學」訓練,強調發生這樣的事,他們責無旁貸。
性侵害案因證據難尋,真假難辨,很容易讓人心生懷疑,過度小心對待被害人的說法。有被害人及倡議團體主張,警察應把「信任」當成第一要務,不該凡事都從「懷疑」出發。然而偵破瑪莉一案的刑警蓋博瑞斯卻有不同想法,她以為傾聽與求證同樣重要,她說:「很多人都說,要相信你的被害人,但我不認為這是正確的立場。我想重點是傾聽你的被害人,接著依照調查結果採信或駁回。」
瑪莉的經歷不是關於被害人有沒有說實話,而是誰的故事能被聽見,關於司法體系的性別偏見、性侵迷思如何影響調查與判決的案例。我們從一九九五年國際警察首長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提出的辦案守則便看得出來:
基本上,正當的強暴受害者的行為與外表不會讓人質疑發生在他們身上的罪行。在那樣的狀況下,被害人會極度激動、情緒痛苦,往往會陷入歇斯底里,身上可能有外傷、創口、瘀血。被害人的衣物通常會被撕破或是扯掉,顯示遭受強力逼迫。如果案發現場在戶外,被害人大多會被壓在地上,外衣沾上塵土汙垢。如果缺乏以上徵象,或是僅具備少數徵象,可以合理質疑強暴控訴的有效性。
如此充滿偏見的結論,多麼駭人!
被害人被迫說謊,情況已經夠慘的了。若是被指控的「加害人」是被冤枉的,情況就更複雜了。
確認性侵冤案與確認性侵案一樣,都必須仔細蒐證,找出足以說服法院的理由,但前者更必須顧及社會觀感,不能違反大眾同情心,否則常遭「被害人已經這麼可憐了,你們怎麼可以替加害人說話?」「如果你沒做,為什麼人家要咬你?」的質疑。儘管性侵冤案確實存在,國內、外亦不乏相關案例,人們仍很容易因同情而相信(看似可信、完美的)被害人的說法,認為他們說的版本才是真的。
就像《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記錄的一起冤案。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春山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