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樂死議題,莫不讓人聯想起真實故事改編的電影-死亡醫生(You don't know Jack),劇中深刻描繪醫生Jack Kevorkian-為無藥可救且生活又充滿痛苦的重症病人進行安樂死的故事。
Jack Kevorkian 從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幫助了至少130名重症病人進行安樂死,甚至為了宣揚末期病患擁有「死的權利」,使法院承認安樂死為美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在為第130名病患實行安樂死的過程中,一改過往由病患自行決定是否按下死亡機器按鈕的方式,而親自將毒液注射到病患靜脈致病患死亡,並將過程之攝錄影片交給電視節目《六十分鐘》播放。
最終Jack Kevorkian涉及二級謀殺罪遭檢察官起訴,經密西根州法院判處十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定,其終身所宣揚「安樂死」為美國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的理念,至其離世時止,仍未被其所身處的密西根州州法所承認。而美國目前亦僅有少數州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絕大多數州仍將安樂死的行為視為非法的行為,乃因安樂死的合法性牽涉到哲學、宗教、倫理、醫學、法學、社會學等等層面,該議題猶如死刑、墮胎一般,難以獲得社會一致的共識。
回到我國目前對於安樂死議題,因知名體育主播的離世,再度引起社會各界的反思,但猶如美國多數州法一般,仍將幫助或執行安樂死的行為,視為非法行為,刑法第275條即規定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構成加工自殺罪,而不得主張合法。
但我國立法對於「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賦予醫護人員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另外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目前尚未施行,預計108年1月間施行)中更將病人及醫療範圍加以擴充,賦予醫生對於「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病患,為「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肯認醫護人員不積極為無效醫療行為的合法性;相較於積極使病患死亡的安樂死制度,毋寧較為緩進,且容易獲得社會共識的立法。
至於安樂死制度是否能如Jack Kevorkian終身所秉持的理念-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恐猶如美國州法的現狀,無法達成一致性的共識,只能在「生命權」與「自主權」之間尋得最佳的平衡點。
*作者為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