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外界質疑「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品」是否涉及觸犯賄選刑責,還有人認為應視當前生活消費水準而進行調整?負責督導查察賄選的最高檢察署今(12)日向外界嚴正表示,目前沒有必要將30元標準提高,更指出即使文宣宣傳品在30元以下,有沒有涉及賄選?還是由負責偵辦的檢方視案情而決定是否起訴。
以往,每逢選舉活動,外界就對「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是否構成賄選而產生爭議。最高檢察署今天針對此項問題,特別發新聞稿認為應該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的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在檢察官偵辦後決定。
最高檢察署指出,30元的標準是20餘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社會風氣,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的支持。
最高檢察署官員更強調,涉嫌妨害選舉的案件,還是要由檢方偵辦之後才能決定是否構成。不能光看宣傳品單價是否在30元以下,例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還是各大便利商店的餘值卡,表面上好像沒有違規,但如果多日發放,跟化整為零迂迴逃避刑責沒什麼兩樣,所以檢方會根據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來審酌候選人是否違法。
官員指出,如果往深層追究下去,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勢必僱請工讀生或工作人員,可能又有發給工作費、活動費及車馬費等走路工的問題。
最高檢察署最後又舉日本的選舉活動嚴禁逐戶登門訪問,台灣也應該逐漸禁止贈送禮品才對。最高檢察署指出,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者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所以國內贈送禮品的選風應逐漸禁止,避免瓜田李下而涉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