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述,政府單位其實並不知道廠商真正成本多少,但離岸風力標案牽涉之金額又極為龐大(20年電費近2兆元),躉購費率只要相差一點,影響即極為巨大。
在澄清稿中,經濟部也承認對離岸風電許多領域「較為陌生」。在此背景下,試問經濟部就這麼確定合理費率一定是5.8元,而不是5.7元?每度差價0.1元影響如何?第一階段釋出之裝置容量每年可發電約140億度,每度差0.1元,每年差價14億元,在合約有效20年間,差價即高達280億元,約等於台北大巨蛋造價。每度差價0.1元的影響都非同小可,甭說目前兩階段差價為每度3.3元,20年差價9000億元為3個核四廠及30個小巨蛋造價,國人怎可能不極度關注?
經濟部一再聲明9000億元數字太高,也有人為經濟部辯護,認為二階價格大降是因為一階費率補貼之故。所以合理費率應為一、二階段費率之平均。退萬步即使此說成立,20年多付的電費,由9000億元降為4500億元,經濟就開心了?
經濟部一再辯稱一階費率遠高於二階費率的各項原因,如:基礎建設不全,本土產業供應鏈不足,表面看來也不無道理,但經濟部只一再作「定性」描述,從來舉不出一個數字,做任何「定量」分析。如前述,費率差0.1元代價就是一個大巨蛋,以沒有精確數字基礎的草率定價是負責任的態度嗎?個人也十分不解,經濟部在各界質疑之際,為何不以不同費率「試水溫」次第招標,減少因誤判造成的損失,竟然一次釋出350萬瓩容量,造成彌天大錯?
經濟部辯稱目前德國/荷蘭/英國離岸風電費率己分別降為2.9元/2.6元/2.3元是因為其國內基礎建設,產業供應鏈完備之故,台灣因樣樣缺所以費率定為5.8元十分合理。
但報載,去年有一度經濟部似曾考慮將遴選改為競標,即有廠商哭訴競標價將跌到「3元以下」,經濟部立刻出面安撫,向廠商保證仍將採取遴選方式。但由此事件顯示即使台灣樣樣缺,但由廠商眼中看來成本增加有限,假設合理費率為3元,則5.8元費率造成的損失仍將高達7700億元。
個人真正痛心者為造成如此嚴重錯誤,造成國家人民重大損失之際,經濟部非但沒有千方百計找廢標理由,至今仍然極蠻橫的說「廢標之理由與依據可在?」。
有學者指出要廢標也不難, 只要承認由於經濟部法律架構安排的疏失,導致這些賦予業者權利的法律文件,均是透過「無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做出來的行政處分,原不屬經濟部管轄權範圍。這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便是構成行政程序法所禁止的「職權命令」,是逾越管轄權而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此一法律架構,既然無效,即無圖利廠商之嫌,既維護了國家利益,也保護了自己。
經濟部何不依學者建議將讓標案予以廢標,實在沒有必要無謂對抗全社會的壓力。繼續硬掰,下場不容樂觀。
*作者為台灣能源部落格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