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細說彭文正的護照,兼論蔡英文的學位

2022-11-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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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的主要目的不在於此,我只簡單指出判斷蔡英文有無學位的的幾個誤區,解釋為什麼即使在倫敦大學宣稱蔡英文一直擁有學位,我還是必須認定她至少在1984年左右沒有經由正規渠道獲得學位,法律的運用是要解決生活上的爭端,雖然依據邏輯,主要不依賴邏輯的形式推理和觀念,而是運用不違反邏輯的生活經驗。絕大部分關乎結局妥善的判斷,法律判斷正確的機遇率的大小,抽象原理的具體落實(所謂concret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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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理路之下,我的分析至少要強調以下幾點,第一,不管有人認為他如何的德高望重,大法官劉鐵錚所謂的當年看過論文原本,聽蔡英文說具有博士學位一節, 除非是做成切結書,有偽證的法律後果,根本不能算證據。尤其在有其他直接證據存在的情況下(例如本案),最多是可以待之如道聽途說的傳聞。法律程序上而言,為避免判斷錯誤,反而根本不應考慮(inadmissible)此種背書。如果一個人認為:固然蔡英文沒有提供當年的證據,但是因為有人聲稱看過或聽過,所以至少應該存疑。這在法律上已經是受到污染的誤判。

第二,證據講求時間的緊貼性,2019年的無論什麼「大夢初醒式」的證書或聲明,最多只能看成某種解釋。基於所謂 「同時性證據(contemporanious evidence)」的強調,任何晚於1984年的所謂聲明,補發或補繳的文件,其有無證據力本是問題。至少遠遠不及現在還被封存,而我們必須查證而不能的1983到1984年政大教職申請文件。甚至,在 「最佳證據原則」下,凡有更佳證據存在,不能考慮其他,只能堅持查閱1983到1984年的文件。

第三,蔡英文宣稱倫敦政經學院授予1.5個博士學位。到目前為止,沒有聽說這只是一句玩笑。所以,評估證據的法官或陪審(檢察官相同)必須自動以法律「認知」,排除任何這類有關具有博士學位的陳述,拒絕受其影響。因為,不可能之事不可能成為證據。第四,最重要的是如果關鍵證據的持有人或關係人,拒絕提出或藏匿銷毀證據,法律上可以對之做出不利推論(adverse inference)。因此,至少從以上4點,法律上可以認定蔡英文在1984年左右沒有學位。事後任何補救的努力,都無法反駁這個判斷,絕不像法律根本不通的總統府發言人所說:「一切以倫敦大學或倫敦政經學院最近的的聲明及文件為準」。

已經說明:法律運用是生活經驗的判斷,不是邏輯或科學的絕對。隨着文件的解封或進一步的搜集,希望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在此之前,根據生活經驗的法律證據的判斷,雖非絕對保證,但其最終證明正確的或然率遠遠高於「信者恆信」,基於意識形態的「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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