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和「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罕見的大動作發表聯合聲明[1],對於行政院目前準備中的《學生輔導法》修法草案表達強烈的反對。這顯示出即便社會整體上對於提高校園心理健康的相關資源有高度共識,但是在具體的作法上仍有許多專業理念與實務期待上的差異。這部分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因為在邁向少子化已成定局的未來社會中,我們不但有人口的「數量」問題,恐怕還有自殺比例高升與心理素質堪憂的「品質」問題。前者或許已難以挽回,但後者總還有改善的機會。
目前《學生輔導法》修法的主要爭議雖然來自於高級中學以下的輔導人事組織架構調整,但是筆者認為對於大專院校的部份也有兩個部分值得更加關切但尚未被重視:首先是專業輔導人力的基本配置人數,也就是多少學生人數會需要一位專業輔導人員,應該要有更為精緻與合理的計算方式。這部分筆者已經寫過文章提出可以參考的估算方式供相關單位參考[2]。希望後來不會陷入喊價式的政策調整,以免浪費資源又做不到位。
但是更重要的是,筆者認為需要在《學生輔導法》中加入「生活輔導專責人員」(簡稱「生輔專員」),作為目前大學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間溝通世代與專業差異的關鍵人員(見圖一)。讓校園中因為社會變遷而撕裂的關係有機會縫合,並也對這群默默服務學生的人員給予應有的肯定與鼓勵,將校園輔導網絡建立得更為緊密紮實。
以下我們先了解目前的《學生輔導法》中是哪些人有責任在大專院校對學生進行輔導,就會發現為何這樣的輔導人力結構無法有效幫助學生,而非僅僅是專業輔導人員不足的問題。
現行《學生輔導法》的輔導人力架構
現行《學生輔導法》的輔導人力架構,對高級中學以下和大專院校並不相同。此處僅針對大專院校的部分加以說明。就筆者所知,相關法條僅有以下四處:
一、《學生輔導法》第3條第3項:
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1項: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三、《學生輔導法》第12條第1項與第2項:
1.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2.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