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高虹安案與吳成典案可以相提並論者,聲稱吳成典並未把助理費挪為「私用」,不像高虹安還拿錢洗頭;不過,高虹安用的不是助理費,而是「公積金」,所謂「公積金」,不具「公款」性質,再嚴謹定義其法律要件,也不過是高虹安與助理間的「民事契約」,與「政府部門」無關,與「貪汙治罪」的法律要件相去甚遠。
論者以年編上百萬的首長特別費可以除罪,年編數千萬的國務機要費可以除罪,數十萬助理費的「公積金」,連「大水庫」都談不上,照已知的情節,高虹安也不是六十萬都拿來洗頭,而是偶而代墊私用,事後也都返還款項進公積金,這筆非公款的公積金,就是辦公室各項用途使用,買咖啡可以買便當又有何不可?法未明定立委辦公室不能有共同同意的公積金,退一萬步,就算指責高虹安,辦公室公積金不該讓助理負擔,高虹安犯的錯是「小氣」,而非「貪汙」,除非檢調證明高虹安的助理都是「人頭」。
檢調大動作搜索後,高虹安從他字案被告,改列偵字案被告。從檢調起訴(或不起訴)到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是一條漫漫司法長路,勢必對高虹安造成不小困擾,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後即飽受「司法整肅」之苦。不過,民進黨若打著不讓高虹安就職的算盤,那就大錯特錯,政治上,高虹安通過民意檢驗,民意站在高虹安一邊,若非拿出紮實的證據,以「辦公室公積金」辦「貪汙」激起民憤事小,激起民意對司法非理性的不信任事大,這層不信任,的確不無可能成為二0二四大選的另一條軸線,高虹安的戰役還沒結束,下架民進黨的戰役就只會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