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車位」合法了!每月共享時數不得超過240小時

2018-07-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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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上述漏洞,交通部日前公佈《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交通部官員強調,上述認定原則僅屬行政指導,如果涉及到稅捐、公務大廈管理與消費糾紛,還是必須回歸到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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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官員表示,本次開放共享的車位,是「自有停車位」與「自用停車位」,必須為自有住宅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且具備所有權狀或使用權之停車位。

由於都會區自由停車位,多半位於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未來若參與「共享車位」服務,大樓住戶可能會以居住安全與隱私遭到破壞為由,要求禁止上述出租服務,為了避免產生爭端,交通部在《共享認定原則》中,特別要求APP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向縣市政府停車處提出申請時,必須出具切結書,聲明共享停車位「確屬自然人所有」,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原來蓋自助式停車場還有這個用意?(示意圖/潘渝霈攝影)
避免業者以「共享」之名,行租賃之實,交通部特別規定,共享車位的共享時數,每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換言之,每天共享時數約是8小時。圖為停車場。(資料照,潘渝霈攝)

避免業者以「共享」之名 行租賃之實

交通部官員表示,避免「共享停車」與合法業者產生不公平競爭,自己閒置空間與人共享,當然只能將空暇時段拿出來「共享」,如果是24小時、365天,對不特定對象開放,就是出租行為,依據所得稅法,必須課徵租賃所得稅,就不能算是「共享車位」,所謂共享車位,必須為所有權人有停車行為為原則,「車位主人白天開出去上班,或是假日出去玩,透過APP平台讓來附近找車位的人共享停車位。」

為了避免業者以「共享」之名,行租賃之實,交通部在辦法中也特別規定,共享車位的共享時數,每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換言之,每天的共享時數大約是8小時。官員強調,上述規定將有助於都會區,尤其是台北市自有住宅停車位所有權人,將停車位提供給其他車主使用,對於改善都會區停車問題,有正面幫助。

台北市產發局林崇傑表示,台北市政府目前已經與USPACE等5家共享停車業者合作,在台北市國宅等自有住宅大樓停車格,合作共享車位服務,該項服務係以「智慧地鎖」等無線藍芽感應器,在汽車開出停車格後,將訊後傳輸到平台的電腦系統,目前該項系統還在實驗階段,不過,這段期間有發現,有民眾故意在感應器上面粘上口香糖,讓感應器無法正常發送訊號,市府與業者未來將就相關問題共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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