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喜愛旅遊,暑假期間,總會抽空帶著全家大小一起出國旅行,藉此放鬆身心,緩解平日工作的辛勞。但出國跟團遇上旅行社強迫購物,或臨時改變行程的狀況時有耳聞,可真的是讓人愉悅的心情瞬間調至谷底啊!
遇到旅遊業者行程調整該怎麼辦呢?首先得先確定調整的原因為何,才能進一步確定消費者們也就是旅客所能主張的權利。依《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若旅遊營業人有不得已之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所以若旅遊業者有不得已變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遊地發生戰亂,颱風來襲,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變更的。只是此時因為行程變更,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項變更,亦可以終止該旅遊契約。
惟坊間絕大部分的行程變更,都是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之事由時,單方面所做的決定,影響消費者甚鉅。此時又該如何解決呢?
依《民法》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第514條之7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此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事由的時候,將行程予以變更了,應該就可以認為是旅遊業者提供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旅客可以請求旅遊業者改善之,當旅遊業者仍然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業能請求減少旅費,甚至可以終止契約。
千萬別以為旅客的保障只有這樣而已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所以若這個變更是可歸責於業者,旅客還能請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害。而時間的浪費也能請求賠償,只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最後,提醒一下,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之變更行程,旅客終止旅遊契約時,都能要求業者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下次出國旅行時,再遇上不合理的行程變更,或強迫購買商品所造成的時間浪費,別再傻傻地當冤大頭,應該積極主張上述權利,獲得更好的旅遊品質與內容,帶著愉快的心情繼續旅程,才是上上之道哦。
*作者為律師,本文由以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