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疫苗事件爆發。22日,國務院總理批示嚴查;23日,總書記批示嚴查。至此,中國人民熟悉的震怒模式啟動。高層一怒,雷霆萬鈞,從7月15日到22日一直觀望的官僚機器即刻高速運轉,各地官方緊急表態跟進,警方重拳出擊,涉事企業長春長生生物公司高俊芳等15名高管被刑拘。
這是中國特色的重要內涵之一,即批示治國。領導沒批示,無論事情多嚴重,無論輿情多洶湧,無論後果如何,官僚機器一定袖手旁觀。長春長生公司的不良記錄早不是秘密,要在美國,早就被定性為違法,用不著美國總統副總統下令,司法部和FDA早就介入,共同處置了。
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機應對的第一個重大分別。誰是法治,誰是人治,一目了然。
疫苗事件爆發後,輿情洶湧,刪帖封號更洶湧,以致很多微信私號、微信公號陣亡。如果疫苗事件發生在美國,不用說了,沒有任何禁區可言,疫苗事件一定是媒體每天的頭條,媒體一定地毯式轟炸,把事件所有細節、所有黑幕揭個底兒掉,沒有任何責任者可以指望倖免。
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機應對的第二個重大分別。誰公開透明,誰藏藏掖掖;誰是針對問題本身,誰只針對提出問題的人,一目了然。
疫苗事件非一日之寒,受害者眾,恐慌者更眾,但司法遲遲不能介入。而且司法在中國的社會信用之低眾所周知。批示治國,官權獨大,出了任何問題,老百姓本能反應就是找政府,找包青天給說法。上訪就成了老百姓唯一的管道,千軍萬馬過上訪獨木橋。此次疫苗事件也不例外。半官方的多維新聞網7月24日一篇報導,標題即為《問題疫苗激起民憤 山東民眾圍堵政府》。
要在美國,老百姓一定找法院而不找政府,受害者集體訴訟一定早已上路。而且司法一定是獨立的,不會接受任何壓力尤其白宮的壓力。司法判決一定是最高裁決,一錘定音,為事件徹底畫上句號,再不會有歷史遺留問題以致長期紛紛擾擾,無盡地消耗當事人的生命和社會公共資源。
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機應對的第三個重大分別。誰法治誰不法治,誰理性誰非理性,一目了然。
22日國務院總理批示,其中重要一點,即是宣佈要派出國務院調查組。誰都知道,疫苗問題本質上是監管問題,監管問題是政府責任問題,首先是主管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責任問題。國務院則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的上級部門,國務院派調查組,實際是政府自查,類似老子調查兒子。結果如何,不難想像。
其實即便在現有體制內,也不是沒有更明智的選項。法律規定的人大職權,其中之一即為調查權。此次疫苗事件足夠重大,組織協力廠商獨立調查本來是全國人大的本份。但調查權寫入法律文本以來,實際上從無啟動,屬於著名的睡美人條款。此次看來也不可能啟動。政府能自查,已是不幸中之大幸。但縱然標準如此之低,國務院調查組如何組成、派出否、如何工作,迄今仍是一點消息沒有。效率之低,令人浩歎。要在美國,類似疫苗事件這樣的重大事件,協力廠商獨立調查早就是家常便飯,不勝枚舉。《獨立調查認定美國政府曾刑虐囚徒》,這是《紐約時報》2013年4月17日一篇報導的標題。這樣的報導在中國是不可想像的,且不講中國媒體的尺度,縱然中國哪家媒體吃了豹子膽敢發這報導,它也不可能有那樣的信源——不可能有真正的獨立調查和獨立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