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世紀那個年代的東亞大陸各王朝帝國,是沒有任何「基本人權」的概念的,我們可以把整個王朝當成一個牧場,皇帝是牧場主人、官僚是牧場的「專業經理人」,民眾當然就是牧場的各種牲畜。
簡單說皇帝這個「業主」要把牧場營運得好,得要讓牲畜健康長大才能賣好價錢,但專業經理人的利益卻不是如此,在某種狀況下,專業經理人靠壓縮業主付出養牲畜的成本,來賺取差價,利益可能遠超過他領的死薪水,至於牲畜長得不好不能賣錢,其實是不甘他的事的。尤其是宋王朝之前東亞大陸剛經歷了五個短命王朝,「專業經理人」已經了解「牧場業主換人我們活照幹、錢照領」的事實,自然更不會有必須和牧場、牧場業主休戚與共的想法。
王安石的變法,不管是「青苗法」、「農田水利法」,簡單說都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民眾貸款,這等於是把中間人貸款給民眾賺取利息的權力收歸中央。我們可以說新黨是牧場主人也就是皇帝要收回利益的執行者,而舊黨則是中間人守護自己利益的的集合。「新舊黨爭」本質上就是一場權力者和中間人的鬥爭。
商鞅變法──權力者:秦公國公爵;中間人:封建貴族
紀元前4世紀的商鞅變法,是更早出現的權力者和中間人對決的實例,商鞅所處的時代是周王朝封建秩序正在崩潰的時候,他幫助嬴渠梁也就是後世所稱的秦孝公去除秦公國的「中間人」,改封建為中央集權的政制,為秦公國統一天下奠定基礎。
周王朝封建制度的結構,你可以想成一棟大樓,最大的王是整棟樓的業主,各諸侯則是各層的二房東,諸侯的家臣是各單位的三房東,然後租給各租客,這種結構產生的結果就是,名目上除了王之外,沒有人擁有自己的房子(沒有私人財產的概念,東亞大陸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說法,歐洲的貴族可以在平民農奴的大婚之夜先享受新娘的初夜權,也是因為這些農奴是他們的財產)。只是王當初就是沒辦法一戶一戶去收房租,解決房客問題,才會找一群二房東直接把屋子分包給他們,他只要跟各個二房東收租就好了。結果就是一個完全的「層層剝削」的樣貌。對王這個大房東來說,這些二房東三房東四房東,其實就是「中間人」。
這種分封制度有一些致命的問題,一是諸侯各行其是,一旦出事(天災、戰事),中央的王很難統一調撥資源處理(前面講過,他就是管不了才要分封);二是諸侯把封地經營得好,總會有不想上繳稅金的一天,意思是他會造反;三是諸侯經營不好他的封地,隔壁的諸侯很難不起覬覦之心,當王的權力幅度管不到(通常管不到)之時,就會有兼併的情事發生,兼併的情事多了,就會出現超強的諸侯霸主,意思是他也會想要造反;四是這些諸侯二房東三房東們,靠壓榨租客(平民階層、說穿了都是某種程度的農奴)就能溫飽甚至過得優渥,總是有人因此不思發展,而且王事實上也不想要這些諸侯發展自強威脅到自己,結果整個社會發展陷入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