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意定監護 未來由誰照顧自己決定

2018-08-02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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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制度讓成年人在「事前」就能替自己選好未來的監護人。(柯承惠攝)

意定監護制度讓成年人在「事前」就能替自己選好未來的監護人。(柯承惠攝)

七月二十四日,法務部花了三年心血擬定的《民法》「意定監護」草案,終於在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將法案送交司法院會銜,希望下個會期能向立法院叩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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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動念,立法院率先提案

這部法案一夕間成為台灣銀髮族討論得最熱烈的新聞串,「如果通過,成年人就能替自己『預約』喪失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成為仰賴小孩或親戚以外的新選擇。」法務部官員興奮地說道。

「意定監護」講起來拗口,但簡而言之,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思選定監護人」。

一名官員說,這項法案雖然被冠上「銀髮族法案」的封號,但所有成年人都能一體適用。此外,修正案若趕在明年五月底的同婚法案施行前通過,還有機會成為同志伴侶在這段過渡期間的保障。

根據《民法》現行規定,無法表達自己意思或令人無法辨識出意思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無法辨識行為),有聲請權的對象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啟動成年人的法定監護制度。法務部官員說,上述的情況都是在「事發」後才能啟動,但這次修訂的意定監護制度能補足破網,讓成年人在「事前」就能替自己選定未來的監護人。

這個制度在德國、美國、英國及日本施行多年。據悉,法務部在七年前曾經委外研究,雖然有意立法,但礙於各方意見不一而沒定論;沒想到,此議題最後卻是由立法院帶頭發酵。

二○一四年四月,民進黨前立委陳節如率先提案增修《民法》「意定監護」,法務部贊同立法,但認為有許多細節待研究。最後立法院做成「本案保留,另擇期再審,請法務部於明年(一五年)三月提出對案」的結論。

須有正當理由才能終止

事後,法務部邀請專家學者密集召開十多次會議,達成「成年監護制度最小變動」、「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權」的修法共識。而法務部草擬出的版本包含六個條文,規定本人與受任人雙方必須簽約,經過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書面通知法院才算完成。此外,契約啟動前,雙方隨時可以撤回及終止契約,但啟動後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

草案裡也註明監護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了避免受任人從中搞鬼,更埋入配套措施,界定法院何時有權介入改定監護人。

法務部擬出版本後曾發函徵詢各機關意見,收到的回函夾雜著令人眼花撩亂的意見,法務部彙整後,從原版的六個條文,一口氣增修成最終版的九個條文。

不過,這些單位究竟有些什麼疑慮?原來原版草案規定公證人必須將公證書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戶政機關卻擔心,民眾從簽約到受監護宣告的時間搞不好相差幾十年,戶籍因為搬家可能遷來遷去,做出監護宣告的法院不一定曉得當事人曾簽約,原先登記的法院也可能不知情而未啟動程序,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戶政機關因此提議在條文裡加入,「訂約時應通知戶籍機關所在地,也應登記在戶籍資料上」。

「有些問題應該要靠科技來解決,不能靠人為登記!」法務部官員認為,往後負責執行的法院應考慮建置「法院連線系統或其他配套措施」,讓法院在做出監護宣告前,能先透過內網查詢當事人是否曾經向法院遞交過「意定監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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