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笨蛋 !司改最深民怨就在司法官有權無責

2018-08-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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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司法官有權無責的制度性縱容,作者認為應該修改國家賠償法。(柯承惠攝)

避免司法官有權無責的制度性縱容,作者認為應該修改國家賠償法。(柯承惠攝)

如本人前「法務部的死刑路 別拿林俊佑檢察官祭旗」一文所述,為什麼陳鴻斌法官為婚外情而性騷擾,及林俊佑檢察官護女心切而濫用權力的這二個個案式,顯然比之前長期濫權瀆職式較輕微的行為,竟會引起人民這麼大的反彈?超乎我們理性人所能料想到的情況呢?為什麼?問題很簡單,就是人們對司法改革的高度期待,大大落空,導致民怨到達一個爆炸口!但我們期期以為不可模糊焦點,真正問題的關鍵,在人們對司法改革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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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不得不嚴肅地指出,為什麼會有不斷類似林檢察官這樣的誇張、失去理智的濫權行為產生?問題就在制度性的縱容!我們的法律長期縱容司法官有權無責!但司法改革至今對此未有任何回應。

長期以來,我們讓司法官有權無責,根本的問題就出在我們有國賠法第13條,讓司法官的違法裁判濫權行為,有國賠法第13條過度的保護!因為第13條嚴格規定,必須這些濫權司法官犯了職務上之罪,且被起訴、判刑確定之後,才能追究他的侵權賠償責任。

就因為這條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性縱容,導致司法官有幾乎絕對權力,但卻可以永遠不用負責!聰明的檢察官、法官一旦了解這種制度性縱容,讓他們可以有權無責,食髓知味,自然養成他們我行我素、要怎樣就要怎樣,人民你又奈我莫何的這樣一個有恃無恐的文化心態。

20180726-民進黨立委李麗芬及周春米26日上午召開「檢察官濫用職權,幼兒身心受創」記者會,披露一起檢察官林俊佑強闖幼兒園,當場「開啟偵查庭」,質問哪個小朋友欺負自己女兒,要求「指認犯人」。(周思宇攝)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及周春米26日上午召開「檢察官濫用職權,幼兒身心受創」記者會,披露一起檢察官林俊佑強闖幼兒園,當場「開啟偵查庭」,質問哪個小朋友欺負自己女兒,要求「指認犯人」。(周思宇攝)

這就是今天,我們人民最無法忍受的一點,也是最無奈的一點!為什麼這種擁有最大權力可以對人民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做出剝奪裁決的司法官,除非特殊個案如林俊佑檢察官失去長官同事袒護而例外受到懲處之外,竟然可以不用對他權力執行過程的濫權行為負任何責任?這是任何理智文明的人絕無法接受的,但我們的政府竟讓它長期存在壓制人民!是可忍孰不可忍?!

那要怎麼辦?要怎麼讓我們的司法官有權力就有責任?其實很簡單,只要修改戒嚴時期的國賠法第13條,一切將迎刃而解!當初我們國賠法第13條是參照德國法制訂的,但那個參照的德國法已被宣告違憲;現在同樣道理,我們只要參照現行德國法官侵權賠償責任的民法839條規定,把國賠法第13條的兩句話,就是「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這段話,其中「經判決確定」這句話拿掉,就跟德國法官侵權賠償責任規定一樣,這樣修法就會讓司法官的濫權、枉法裁判行為,受到法律的挑戰,人民可以依法追訴司法官的侵權責任。

不用擔心蛋頭學者及當權者的騙術假話,說司法官若被告會影響審判獨立那種似是而非的話,難道德國法官是神不是人就不怕被告嗎?難道我國司法官是象牙塔裡的單純人種經不起被告嗎? 難道我國司法官不正如上所述我行我素、甚至有恃無恐嗎?如果坐得正行的直還怕被告嗎?

須知,如果司法官濫權會受到人民依法挑戰的話,那麼就會產生一個好效應,就是所有的司法官在他追訴、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會尊重人民,就不敢馬虎怠慢更不敢濫權,開庭就會好好聽人民的陳述,及呼應人民調查證據及相關程序上的請求,也會因此好好去審判,間接提高裁判品質,就比較不會導致冤錯案的產生,民怨自然就會慢慢的平息,司法的公信力就會日漸建立。

就這麼簡單,修改國賠法第13條,讓人民可以依法挑戰司法官濫權行為,人民不必再依賴官員機關由上而下的垂愛關照,一切將會改觀,司法的清明就會如德國美國很快上軌道。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以促進司法民主化、司法官權責相符為司法改革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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