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企業未必在乎一百萬美元的罰款,但是那 20 年徒刑,卻是絕對碰不得。這個 entity list 由於納入什麼項目完全由白宮與商務部幕僚決定,且涉及刑事處罰,與台灣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罪刑法定主義」頗有出入。我請教過若干台灣法律專家,但是他們對這個問題似乎還不夠了解。看來,美國的國安管制,權限真的非常非常大。
2)書中提到各國為競爭晶片而祭出的企業補貼,包括中國對於華為與紫光的補貼、台灣對於台積電的租稅減免、美國 DARPA 的研發補助、美國最近通過的 Chips and Science Act 等,作者似乎通通一體視之,我認為這裡有些含混。民主國家的補助補貼與極權國家的補貼,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大致而言,民主國家可以補助科學研究(例如美國歐巴馬任內的 Brain Initiative、柯林頓任內的 Human Genome Initiative),或是補助沒有特定受益對象的技術,例如十年前美國 DARPA 即補助研發 mRNA 疫苗研究,當時完全沒有什麼嚴重傳染病。再如 DARPA 也補助研製 Fin-FET 技術,是台裔胡正明院士的貢獻。當初補助時,根本沒有特定受益廠商。
民主國家不傾向補助特定廠商,因為那叫做「圖利」,主事官員有可能受「貪污治罪條例」侍候。即使補助有特定受益對象的產學合作,也是綁手綁腳,通常只能撥經費給大學等學研機構。我記得任國科會主委時,要補助台大與聯發科的合作研究,但經費只能撥給台大,經費使用方便度大幅受限。這些綁手綁腳,都是民主體制 checks and balances 的一環。但相對而言,中國的補貼幾乎完全沒有限制。美國的 Chips and Science Act 一定也有一些限制,其法案效應,應該也不在於研發刺激,而在於「斷後」:要求拿補助的廠商不准去中國設廠。
3)美國與中國在高科技的競爭還有一點吃虧。以本書 47 節所說的 5G (第五代通訊) 為例,我如果問你「中國資通訊代表廠商是哪一家」?你毫不猶豫就會回答「華為」。但我如果問你「美國資通訊代表廠商是哪一家」?你大概答不出來,最接近的公司也許是高通。這是因為:華為是個超級垂直合併的公司,轄下包括晶片設計、晶片製造、雲端、AI、基地台設備、手機等,所有資通訊領域皆涵蓋。但是高通只有晶片設計單一項目,上下游斷前斷後。如果要在美國創造出一家「美國華為」,大概要把 Qualcomm、Google、Apple、Intel 全部合併,還要合併國外的 Ericsson. 但這種垂直合併是不可能的事,因為一定違反美國的 anti-trus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