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兩則頗有趣的司法判決(「醜女」之公然侮辱案,以及個案稱被告「光明磊落的男子漢」),由於民眾們未必讀閱判決全文,為求客觀公正,懇請看筆者管見之解析。
罵人醜女無罪?舉證才是關鍵
「罵人醜女,法院判決無罪?」依新聞報導,民眾聽到的反應多半是:「怎麼可能?」按刑法所定「公然侮辱」係指在公開場所對人詈罵、嘲笑或貶損他人,其權益涉及人格權及名譽權等內涵。準此,宜先省思「罵人醜女,是否屬於公然侮辱罪?」,若被告行為符合刑法構成要件,足以被評價為「公然、侮辱」時,其行為確實可認為有罪。
該案一審(北院110年度易字第731號)判處被告罵人醜女有罪,並處以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案經上訴二審改判無罪。當深入兩個判決觀察,可查見被告係「否認」有辱罵醜女一詞,至多只有提到「水面(台語,或意指臭美、往臉上貼金)」,換句話說,本案關鍵在於「舉證」,也就是告訴人或檢察官能否充足舉證被告客觀上有講述(辱罵)「醜女」一詞,但本案所傳喚之證人對此並無明確的證詞可供判斷;準此,或可認為該案無論一審或二審之判決均為正確,乃至二審所採之證據認定較為嚴謹。
當告訴人及檢方所提客觀事證,如果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例如:本件之公然侮辱罪),法院應依法判決被告無罪,這點應予以理解及體諒。雖然時空中的真相未必如此,假設被告確實「有」辱罵「醜女」一詞,但客觀上無法證明時(註:也可思考「查」無明確證據),若法院以較嚴謹的證據法則審酌判斷,仍應尊重其判決而認為妥適。
深度解析「辱罵醜女」案:一段關鍵的內容
請看筆者整理,該二審判決內容的關鍵:
究竟是被告先口出「醜女」?還是被告先對鄭OO說妳「水面」(台語),鄭OO接著問被告:你幹嘛罵我「醜女」,被告再回稱:說「醜女」是妳自己講的?就此,被告與鄭OO各執一詞,尚有疑義。(節錄高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 號刑事判決)
客觀審視該案二審判決最關鍵內容,也就是「上面這段短短幾行」,讀者們可以查見該案無罪之根本理由及判決思維脈絡。至於媒體所引用之內容,略如(節錄):「心理學上的審美流暢理論(Aesthetic Fluency),被告非對美學評論有特殊的專業研究或社會權威地位,並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值。」筆者認為該段僅屬評價後的補充理由,並非該案判決被告無罪之關鍵理由。
更深一層的思考,「假設能充足『舉證』遭辱罵『醜女』,法院是否仍判決無罪?」常態狀況下,當客觀事證明確,法官審理時應恪守自由心證及其界限,若要對此種具體情狀判決無罪,則必須在判決理由中為完整之論證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