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
再來談談恐嚇個案中記載「光明磊落男子漢」,請看本段判決內容:
被告戊○○部分,其犯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顯見其有正視己非,改過向善之意,相較於其他被告而言,確屬「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此等血性漢子,實令人欽佩,本院不忍對其重判,爰就其所為各次犯行,均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新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回頭審視該案的客觀事實,由多位被告基於恐嚇犯意聯絡並為多次恐嚇行為(詳該案判決事實及列表),筆者例示「男子漢」被告戊之犯罪行為:
1.至被害人住處張貼「欠債還錢出來面對」,或對該處丟擲雞蛋。
2.戊右手持手機錄影,以雙腳大力踹擊被害人住處外門。
觀察以上六個恐嚇行為,經被告戊坦承不諱,法院自得依法調查證據及判決,但為何法院會在判決理由中「稱讚被告?」當看到「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此等血性漢子,實令人欽佩」此種主觀評價,筆者有點疑惑這是2023年的台灣司法刑案判決?
恐嚇被害人?法院認證的血性漢子
再請觀察這段「本院不忍對其重判,爰就其所為各次犯行,均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以資懲儆。」按法院之審理,對個案之減輕事由,宜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等法定量刑事由為裁量,實務上評價多以「當知悔悟、以啟自新」等用語,例示略如:「被告一時失慮而罹犯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悔悟,應無再犯之虞,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詎料,該案明確形容被告「血性漢子?」然後又稱「不忍對其重判?」難道電影中(例如英雄本色、艋舺)的好漢們,可獲得法院之認證?重點應是「被告的犯罪行為、恐嚇被害人」以及「罪刑是否適當」吧?
筆者嘗試再從另一個角度觀察。檢索司法院法學系統:「血性漢子」或「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均僅出現一次(即本案),另檢索「實令人欽佩」則有兩案,另一案之用詞如下:「希望能將負債清償完畢,如此勇敢面對生活困境,實令人欽佩。」申言之,對被告用「血性漢子」之形容詞確實罕見。
是以,客觀審視前揭數個判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其論證客觀嚴謹自應可喜,屬於法治進步的現象,至於細節上的措辭不妥等,或許宜包容之。至少台灣之司法一直在進步,當然司法黑暗面仍存,檢方淪為鷹犬等質疑及實務上問題仍多矣。
後記:邢泰釗新書「敬邀」誰寫序?
今年2月20日《安居緝毒專案》表揚會,媒體有一張有趣的照片,係以陳建仁為中心,左起《蔡邢羅三人組》、高檢張斗輝、調查局長王俊力及警政署長黃明昭列隊排排站比讚(註:陳建仁右側為林右昌、管碧玲)。筆者看著該照片一陣莞爾,未免文繁,有興趣請參考拙文:免費咖啡不能喝─評陳宗彥「召妓疑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