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弟兄值勤時在『寢室』睡覺,請問有無責任?」近期馬防部沒肉、國軍丟槍、金門跑兵已經夠嚴重,3月22日雪上加霜再來一則「值勤在寢室睡覺」雄檢不起訴及依《登載不實罪》起訴?請看筆者對雄檢「國軍值勤寢室睡覺不起訴奇案(下簡稱該案)」之解讀及分析。
國軍定值勤,寢室睡夢時
該案之事實略以(整理):「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吳O霖(下稱「吳A」)於2020年11月22日『核定』為同年月23日0時至2時之安全士官,2時至4時之安全士官則為吳O毅(下稱「吳B」)。該日2時30分巡查該連安全士官桌時,發現無人值勤(吳B未上哨)。(請參閱:雄院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重點來了!吳A該日「0時至2時因睡眠」未執行值勤,然後吳B接續「2時至4時」同樣未上哨在寢室睡覺。筆者只問一句:「國軍表定值勤人員,於值勤時間在寢室呼呼大睡,請問有無責任?」兩位應執勤之安全士官在寢室呼呼大睡,這何止螺絲掉滿地?更扯是下一段:「吳A直接『填寫』安全士官交接紀錄簿」,簡單說就是「吳A、吳B值勤期間在寢室睡覺,吳A不實填寫交接紀錄。」
「未值勤、未上哨」檢方不起訴?
該案雄檢對吳A起訴《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對吳A、吳B之「未值勤部分」似是用「抗命罪」作成不起訴處分?照理說「值安官未值勤或未上哨」應適用「廢弛職務罪」等嚴懲之,本案卻只見雄檢論據「抗命罪無過失犯」云云?撇開冗繁法律要件及論證,雄檢是否正確暫且擱置不論。
內行看門道。雄檢一句「抗命罪無過失犯」,偵查實務技巧當然可用「檢察官問:為何值勤期間在寢室睡覺,是否因『一時』疏失所致?」被告見問心喜,馬上點頭如搗蒜連忙答:「檢察官大人!是的、是的(講一堆理由),我沒有故意。」檢方當然可依法賜諭不起訴!
但同樣客觀事實,檢方亦可透過訊問技巧,於結論(起訴)改稱:「經查,系爭值勤時間均事前排定時間表並有輪值勤務表可稽,此為被告所知悉;被告未依國軍規定執行勤務,辯稱過失而於寢室睡覺休憩,可證被告具有故意,顯屬藉詞推諉。」看完兩套完全不同處理模式,諸君可是覺得「檢方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準此,該案雄檢如僅對吳A用《業務登載不實罪》起訴,筆者謹代雄檢及洪信旭(司法獒犬)向全國官兵宣導:「國軍往後值勤時,如在寢室睡覺(包含各種未上哨、摸魚及營外爽玩),記得『辯稱是一時疏失』,更請注意不要偽填紀錄喔!」換句話說,摸魚在寢室睡覺只要不偽填紀錄,那就沒事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