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大法官缺額,尚不至於讓憲法法庭空轉,畢竟還有十一位大法官,但經過蔡英文「司法改革」之後,大法官們既要負責憲法法庭的釋憲裁判,還要負責「大法庭」對重要判決的法律爭議做出裁定,任務不可不重,更重要的,監察權在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裡,本來可有可無(立法院亦可代勞),司法權則不然,套用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不論馬英九或蔡英文,碰到缺額不提名就是「怠忽憲政職守」。
蔡英文的體面,也是大法官和台灣司法的體面
第三,或許這也是為什麼對蔡英文相對溫柔的民間團體,會改以「禮讓提名」做為解套,但他們提出「一席總統提名,另外三席禮讓給副總統、立法院長、在野政黨各一席」的方案,簡直沒頭沒腦到了極點。首先,總統固有提名權,但長久以來,副總統擔任提名審荐小組召集人早有慣例,賴清德是因為身兼民進黨主席而婉辭,若禮讓一席給賴清德提名,豈不坐政黨把控司法之名?一席給在野政黨,是給國民黨?還是由國民黨、民眾黨和時代力量協商出一席?這是把大法官當成公廣集團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嗎?至於一席給立法院長就更莫名其妙,為什麼不給考試院長?遑論大法官要經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立法院長代表的是個人還是立法院?簡單講,任何以政治考量設想的解套方案,既解不了套,還讓大法官被政治扭曲更甚。
討論大法官提名任期交錯制的同時,著重的應該憲法法庭的設置宗旨,司法權做為制衡行政權和立法院的一環,主要功能在避免國會或行政部門的多數(暴力)損及弱勢權益,大法官不是民選政客,或者靠「仰承上意」以保官位的事務官,他們的司法信仰與專業,捍衛的是憲法精神,而非政黨政權,很遺憾的是,蔡英文任內幾個具有重大政治爭議,且政黨立場迥異的釋憲案,不論是年金改革、黨產清算、地方自治條例、乃至攸關民間團體財產的農田水利會案,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無一例外,政黨立場傾向鮮明,其獨立性備受質疑,若再提名政黨立場如此一致的四位大法官,所謂「制衡」將更無法期待。
蔡英文濫用其總統提名權酬庸或犒勞自己人,從監察委員到大法官,幾成定論,這也是蔡英文執政的最大敗筆,四名大法官其實改變不了現有憲法法庭的裁判結構和品質,但仍不免希望蔡英文在所餘任期有限的情境下,為自己和她所主導的「司法改革」留一點體面,這四位大法官改變不了憲法法庭,却具有指標意義,這個責任或許得由前後任司法院長翁岳生、許宗力召集的審荐小組扛起,蔡英文的體面,其實也是大法官與台灣司法共同的體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