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集體訴訟案纏訟14年,最高法院在今(16)日上午11時判RCA、奇異等4家業者須連帶賠償其中262位員工或家屬共5億餘元確定,另246人求償部分發回更審。
RCA公司於1970年起在桃園等地設廠,於1994年被揭發營運期間,長期讓員工在防護不足的情況下,接觸易致癌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員工所飲用的地下水也遭到污染。RCA於1992年關廠並以19億餘元台幣出售桃園廠土地與建物,但在關廠前已知廠區遭污染,提前申報減資並將1.5億美元資金匯離台灣,1998年、1999年又匯出共1億餘美元。
RCA前員工共1300人罹癌、200多人死亡,受害員工組成「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準備索賠,不過2002年申請假扣押,僅扣得RCA留在台灣的幾百萬元台幣存款;經不斷協調,於2007年由529前員工委託關懷協會,向RCA公司及4家股東公司或控制公司求償共27億元。
北院一審於2015年4月判決RCA公司與2家股東公司,須賠償RCA桃園廠員工445人共5.6億餘元;上訴後,高院二審加碼認定RCA股東之一、GE奇異公司也有責任,於2017年10月判決4家公司應賠償7.1億餘元,判賠人數納入41位RCA竹北廠員工,增為486人。
雙方對二審判決均提上訴,並於今年6月21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聚焦此案中化學物質跟疾病的因果關係應採何種理論認定。本案歷經14年的纏訟,最高法院於16日上午11時判RCA、奇異等4家業者須連帶賠償其中262位員工或家屬共5億餘元確定,另246人求償部分發回更審。
由於受到RCA一軍提告,並接連勝訴的鼓舞,RCA關懷協會已代表受害員工二軍共1000多人提告,向RCA等5家公司求償共73億餘元,目前在北院一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