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俊觀點:好大的官威—議員翹班當名嘴還能告人誹謗!

2018-08-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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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北市議員顏若芳,因知名YOUTUBE頻道「打臉名嘴」拍攝影片諷刺顏若芳於議會期間上政論節目,是屬於詐領出席費之行為,遭顏若芳議員提告,並將轉貼影片之網友一併提告,引起軒然大波,但究竟顏若芳議員提告誹謗罪是真的告得成,還是只是刷刷存在感,讓蘇律師來為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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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著有明文。

指控議員詐領出席費的言論,放於YOUTUBE上,顯然是要散佈出去,這應該毫無爭議,而詐領出席費的指控乍聽之下,就是說顏若芳議員收錢不辦事,是相當嚴重的指控,似乎構成誹謗罪的要件…但是,人生就是這個BUT,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打臉名嘴」頻道與顏若芳議員應該沒有什麼深仇大恨,這樣的言論應該屬於自媒體監督政府,監督民意代表的行為,應該並非基於惡意發表。而議員未於開議期間,待在議會執行監督職務,卻跑去上政論節目領通告費(議員職務好像沒有這個齁),本身就是可議之行為,無論是否質詢首長,議員依照一般老百姓的理解,就是應該在議場執行職務,監督市政,應是毫無疑問的,所以,討論顏若芳議員這樣的行為是否適當,絕對是可受公評之事。

重點來了,「詐領出席費」的評論是否屬於適當之評論?引述林煜騰律師文章中描述:「至於發言內容是否屬於合理評論,有法院提出下列標準來判斷:
1、發言內容必須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2、所評論的事情必須要和公眾利益有關;
3、評論的根據,或所評論的事實必須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是眾所皆知;
4、發言者發表該評論時,其動機不是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

詐領出席費的事件,顯然是公眾利益有關的意見表達(我想沒有民眾能接受議員在開議期間去上節目),且該影片並非為了要毀損顏若芳名譽,而是要將此公眾議題凸顯出來,因此,應屬於合理且適當的評論,所以,就算要告也告不成啦!

顏若芳議員宣稱領取出席費合法,就算只簽到亦可合法領取,其後也有許多議員出面表示是網友不懂議事規則,有非常厲害的網友,把議員們所稱的「合法領取」的依據找出來,我們來看一下所謂的合法依據是什麼。

91年3月19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2624號函釋認為,鎮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並未請假且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因故離席未開會,是日臨時會代表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應准發給。

內政部在99年8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178號函中作出進一步解釋,有關貴院函詢所謂「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除需於簽到簿上簽到外,尚須實際參與會議之進行始當之,或僅指地方民意代表於開會當日,於簽到簿上簽到,即表示其有出席會議,至於其是否實際參予會議在所不論等節。按本部對於地方民意代表「得否發給相關費用」均係以是否未請假並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為判斷標準。至「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如何判斷?宜由各該議會或代表會議事人員本權責判斷之。

上面的函釋簡單來說,就是沒請假且有簽到,就算不在議場,是否可以領取出席費,由議會自己判斷,所以顏若芳議員才會說已經跟議長報告過了,乍聽之下言之有理,似乎又是網友沒有查證而誣陷顏若芳議員?身為一個納稅人,我看到這樣的規定,就只會讓人感到憤怒,這種藍綠蛇鼠一窩下的妥協,竟然好意思拿出來講的振振有詞,徹底把人民當作白痴!

試問,如果一個員工告訴老闆,我只要打卡沒請假,你就要給我薪水,有事我再出現就好(作秀時再出現就好,歐,不是,是質詢時),你能接受嗎?

*作者為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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