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任總統司改國是會議進行的如火如荼,然而唯獨遺漏規範對憲法法庭的權力制衡,憲法訴訟法39條禁止人民對憲法法庭所為之裁決聲明不服,正是此一條文將憲法法庭置於憲政精神權力分立之化外之地,憲法法庭事實上不受任何憲法機關制衡。
大法官不受制衡所產生的傲慢心態已嚴重威脅憲政分權精神,如111年憲判字19號健保(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案)涉及系爭行政命令是否違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憲法法庭認為系爭命令實體內容合憲,但由於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違憲,因而在判決主文22段文末諭知系爭命令至多限期兩年定期失效。
但主筆大法官旋即在主文23段闡釋見解,認為憲法訴訟法52條第二項固然明文規定命令違憲至多一年失效,然而由於本案系爭命令必須透過法律明確授權方為合憲,由於法律修改之程序較命令繁瑣,如仍按照一年失效之期限“勢非立法本意”,大法官如此四兩撥千斤一筆帶過,便合理化自己判決違背法律的事實。
本案最大的爭議莫過於憲法訴訟法52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命令違憲至多限期一年失效,大法官卻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強行解釋為命令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原則不適用52條第二項,應採兩年定期失效,如此解釋法律是否違反依法審判原則?
筆者認為毫無疑問大法官嚴重違背依法審判原則,此舉是在公然挑釁立法院,憲法62條明文賦予立法院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地位,而司法院憲法法庭所執掌的是司法違憲審查權,按照權力分立原則,除非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違憲,否則國家上下沒有任何人、任何機關可以違背法律。
如同下級法院於審判過程如認適用法律違憲,並不能透過明顯違背文意方式做合憲性解釋,而應當透過正當途徑聲請憲法法庭違憲審查解決,如憲法法庭認為憲法訴訟法52條第二項有嚴重立法瑕疵,應當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以重大關聯性宣告系爭條文違憲,只有當系爭條文受違憲宣告,訴訟程序法關於定期失效部分歸於法制真空後,憲法法庭方有正當性拒絕適用系爭條文。
憲法法庭在本案開了一個極為惡劣之先例,公然藐視立法院通過約束憲法法庭的訴訟程序法,並給下級法院示範了法律解釋的極限,筆者不禁想問,如果以後下級法院用同樣方法違憲解釋法律,並且註解111年憲判字19號參照,人民上訴到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可會受理?
憲法法庭不受任何憲法權力機關制衡,人民對於顯然違背法律的判決也沒有聲明不服之途,顯然15位大法官都在無法無天的權力中迷失本心,沒有任何一位大法官出具意見書表示不同意,當然應當與主筆大法官許宗力一同接受人民批評。
行筆至此,筆者必須提出兩點意見,第一點是不管下一任總統是誰,司改國是會議請務必將憲法法庭納入權力制衡的範圍內,第二點是請總統提名人選時務必注意被提名人是否有嚴守憲政主義的意識;請立法委員莫要忘記15位大法官藐視立法院的往事;請所有人民及公民團體嚴加監督大法官提名人選與現任大法官之職業操守。
如果有一天憲政失衡,沒有任何一個人民是無辜的。
*作者為法律研究者,服務於N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