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報稅注意:專業代書提醒你,賣房交易所得以成交年度為準

2023-05-0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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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新制房地合一稅,或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應注意報稅基準日為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而非次一年度。(資料照,林瑞慶攝)

無論新制房地合一稅,或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應注意報稅基準日為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而非次一年度。(資料照,林瑞慶攝)

又到了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日子,最近詢問申報所得稅的電話特別多,除了新 制房地合一稅,必須於登記完成3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於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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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偏偏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書裡有私契簽約日,公契立約日,增值稅、契稅申報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點交日...,舊制交易所得稅,到底該以那一天做為基準點呢?(延伸閱讀:千萬要考慮稅金!專家:向家人買房子計稅較有利,可搭配贈與免稅額使用)

首先要確認相關的日期,個案於111年11月1日於仲介公司完成簽約(私契日),雙方同意於112年1月3日立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公契日),於112年2月15日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送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於112年2月20日過戶完成(登記日),並於112年3月10日完成交屋(點交日)。

房屋交易所得報稅,應以移轉登記日該年度為準

客戶以為111年11月1日在仲介公司完成簽約手續(私契日),理應於112年申請房屋交易所得稅。其實不然,依照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所以,個案中雖然於111年11月1日完成簽約手續,其實於112年2月20日才過戶完成(登記日),該所得計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該於113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而非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延伸閱讀:房屋稅繳了沒?哪些情形可申請減免?資深代書這一篇完整解答

您有相同的困擾嗎?記得在您賣房完成點交那天,問問承辦地政士的相關日期,並索取契稅單影本,土地、建物的公契影本及相關的仲介費、履保費、代書費等憑證,以利日後的申報手續及流程。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小標為編輯所加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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