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禁選可,洗貪汙所得禁選不可?
以陳致中而言,當年扁家洗錢,洗的是扁嫂的錢,而非陳致中自己的犯罪所得,陳致中妻子黃睿靚以「媳婦難以抗拒婆婆的要求」被判緩刑,陳致中却不能以「兒子不能抗拒母親」獲得緩刑,看似未盡合理,但若考量當年陳致中已經成年,而且,本科是台大法律系,若維基百科沒錯,陳致中還在美國柏克萊與紐約大學拿到兩個法學碩士,別人不知「洗錢」為何罪,陳致中不可能不知,判刑一年不可謂重,若服刑表現良好,數月即能出獄,差別就在他還能不能參選?
不論選罷法修正案是否通過,陳致中要獲得民進黨提名參選公職的機率短期內肯定為零,那麼要思考的有幾點:第一,若犯洗錢罪的不是陳致中,民進黨還會不會認為禁選條款太嚴?第二,更生人服務社會,是否一定要競選公職?第三,台灣各級民選公職中,不乏「年少輕狂誤入歧途者」,有人做的不錯,有人本性難改,前總統李登輝時代,參選甚至成為黑金漂白之徑,這扇門要放得多寬?或關得多窄?確實值得立法院再做考量。
陳水扁說的沒錯,「洗錢防制」不是「參選防制」,但前台南縣長蘇煥智認為賴清德不接見陳是「不懂又傲慢」,却又言過其實,畢竟陳水扁請願對象是總統府,而非「副總統辦公室」,扁若要向「執政黨(主席)」陳情,該到民進黨中央黨部,而政府機關對待人民請願,應該平等視之,不因為其身份而有特殊對待,如果因為陳水扁的「前總統」身份,賴清德就應該出面接受陳情,那麼真正該走出總統府,或將陳水扁請進總統府的是蔡英文總統。
民進黨政府的選罷法擴大排黑,的確難脫「情緒立法」之譏,但不能不追究為什麼民進黨執政,會引來如此「情緒立法」?蘇煥智以「禁止公投綁大選」及「沒收農田水利會」兩大修法案,指責民進黨執政「人權大倒退」,這是事實,但與排黑條款不能相提並論,唯一相同的是選舉算計,偏偏兩大法案的選舉算計都成了「討厭民進黨」的因素,陳水扁為子請命上凱道,戳破民進黨選舉算計的短視,結果是陳水扁或民進黨─包括賴清德,都討不到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