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陳福祥五度判死刑,最高法院是否再度撤銷發回更審?」峨眉停車場殺人案件(下簡稱該案)客觀記事略以:「陳福祥(當時假釋中)於北市西門町峨眉停車場持槍連殺二人,案經檢方起訴後,法院五度判死刑。」準此,陳嫌殺人罪責明確,事實審法院歷審均判處死刑,但為何該案最高法院迭次發回更審?
毒品交易、類同行刑式槍決之殘忍手段
依照起訴書及法院判決可知,陳嫌犯罪手段極為殘忍,類同行刑式「對頭、胸開槍」致二人死亡,筆者整理客觀事實如下:
1.本件為愷他命(Ketamine)毒品交易。(時間:2015年1月13日、地點在峨眉立體停車場)
2.陳福祥持槍朝蔡O育之頭、胸部連續擊發3槍,見其臥倒仍在呻吟,繼而朝蔡男背部射擊3槍,蔡O育身中六槍於車內死亡。
3.買飲料之蔡O陽返回停車場,陳福祥將蔡O陽打倒在地,再持槍射擊3槍,其中1槍擊中蔡O陽頭部右頂顳處、1槍擊中左頸肩處,造成蔡O陽終因神經性休克死亡。
4.陳福祥將蔡O陽拖入自用小客車右後座,擦拭整理自己衣物及鞋子,進入該車駕駛座將車窗關閉後,搭乘電梯離開停車場並搭乘計程車離開。
5.陳福祥明知毒品交易並未完成,仍以電話聯絡佯稱已取得毒品,並取得440萬元現金。(完整內容請參閱:高院11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8號刑事判決)
以上內容是否覺得猶如電影「黑吃黑」之犯罪情節?但該案確實發生在現實中,陳福祥除了犯罪手法異常殘忍之外,請注意當時係屬於假釋狀況(註:陳男違反槍砲條例、妨害自由、傷害、脫逃、強盜等前科,入監十年後當時假釋中)。
無期徒刑說:五度五關、死刑關關難過?
陳嫌五度遭法院判處死刑,先前最高法院發回理由略以:「參酌陳嫌精神鑑定報告,無法排除被告『接受矯治導正之可能性』,以及有無『再社會化』合理期待可能性?」最高法院所持觀點固然應尊重及審慎考量,但該案五度判死,或可認為陳嫌犯行嚴重,更應尊重事實審法院之刑度裁量。
死刑存廢之爭議存在已久,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死刑量刑在實體法上之判準多係參照「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基礎,換言之,法院判處死刑須採用「情節最重大之罪(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為死刑判決之嚴謹論證,最高法院曉諭限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並根據犯罪行為人「個別情狀」判斷可否量處死刑,審酌是否有減輕之裁量空間以量處被告適當之宣告刑。觀看以上內容,筆者個人白話版簡要說明為:「判死刑需要『極嚴重情節重大』之罪,考量犯罪的具體情節,法院應審酌儘量避免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