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被害者符合「被害者形象」:《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選摘(2)

2023-06-1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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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一開頭提到的案例中,渾身赤裸的被害者醒來後發現自己皮夾不見了,因此「小心翼翼」叫醒熟睡中的上司,拿到了計程車費後,還搭了上司叫的計程車回家。第二天下午被害者打電話給上司,詢問到底發生什麼事,過程中沒有生氣或大聲叫罵,反應非常平靜。再假設,被害者第二天晚上還跟上司一起吃晚餐的話,那麼他在狹義中,能算是有被害者形象嗎?換句話說,他的行動符合一般人的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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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去報警呢?報警是被害者理所當然的權利,但在現實中,很難保證報警是最合理的決定,這在以下的被害者陳述中可以證明:

到目前為止,我失去太多、太多了。現在沒辦法相信人,沒有理由就覺得很煩、很討厭。明明我就是被害者,但是我卻得接受調查,還要被質問是不是說謊,被別人懷疑。現在不管是起訴還是什麼,只希望這種情況能夠盡快結束。早知道是這樣的話,當初根本就不會告他。現在因為擔心被他反告我誣告受處罰,也沒辦法撤訴……彷彿就像掉入無法逃脫的泥沼中。

──性侵被害者親口陳述

遺憾的是,無論是性暴力、身體暴力,又或是金錢、精神方面的剝削,被害者越是忍耐,犯人就越是大膽地提高犯罪力度,被害者也越是會漸漸無法擺脫困境。到了這種時候,被害者對自己的錯誤判斷感到後悔,並且想向外界求助。但為什麼許多被害者根本不敢揭露事實,反而選擇繼續忍耐或乾脆自我毀滅呢?因為被害者自己也知道,這段時間以來自己表現出來的行動,並不符合被害者形象,自己所述的真實性會遭受懷疑。

我們不是要無條件相信被害者的聲稱,也絕對不是在沒有合理證據下,就要嚴懲被指證的犯人,因為以下這些情況確實存在:為了誣陷某人而謊稱自己犯罪被害、在誘導提問下回答錯誤造成後續連帶影響、非被害者被錯誤分類為被害者等。

但是在沒有充分理解犯罪事件、被害者,以及被害者所處環境等的情況下,僅憑自己的偏見或者僅因偏袒涉嫌的加害者,就急於懷疑被害者的真實性,這樣是不對的。在沒有客觀證據,只有被害者陳述的事件中,對於陳述內容的常識性與邏輯性固然要加以評斷,但也不必非要死守著「要符合被害者形象,此時的被害者陳述才有可信性」的想法,若是這樣的話,就是缺乏邏輯了。

《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立體書封。(遠流提供)
《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立體書封。(遠流提供)

*作者金泰京(김태경),韓國西原大學諮商心理學教授,臨床心理學家。本文選自作者著作《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遠流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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