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事件性質嚴重,通報數量層出不窮,以衛福部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全國有近15萬件家暴案通報,若考慮到一般犯罪黑數及疫情期間通報數明顯下降(因學校停課、遠距上課,兒少與外界的接觸減少,通報自然減少),其真實數據更是不敢想像。
本人近日承辦一起家暴受害案件,於協助當事人申請相關補助時遇到行政作業上之困難,進一步詳細查閱相關法規後,發覺台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於審查補助申請時,似增加法無明文之不當限制,造成受害者合法權益之箝制限縮,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經與當事人溝通後獲同意,去識別化後將本案所涉法律問題簡析如下,提供大眾一同研究討論。
本案當事人設籍台北市,於去年(2021年)6月發生家暴事件後聲請通常保護令獲准,其後歷經相關司法程序,唯當事人不諳相關補助規定,亦未有主責社工介入協助,遲於近日與律師商議時,始知政府有提供家暴受害者相關補助,方才向家防中心提出法律訴訟費用補助之申請。
詎料家防中心竟以「未於事發一年內申請家暴受害者身分認定」(下稱「一年內受害」)為由,拒絕當事人之補助申請,經當事人向家防中心社工人員及上級督導多次反映,最後仍遭拒絕。
依台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第十二點規定:「法律訴訟補助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即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而提起相關訴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第二十一點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本局並得派社工人員訪視。申請方式及辦理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然而遍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台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台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皆無家防中心所稱「一年內受害」規定。
依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