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不忍了,提起行政訴訟,判決新北市政府應直接准予核定
台電公司在認定訴願決定未能滿足其行政救濟目的後,終於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台電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於2023年3月16日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36 號判決),判決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2年11月7日申請「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作成准予核定之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議背後
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新北市政府遲遲不願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的背後原因有二項:一是「反對露天乾式貯存,改為室內乾式貯存」;二是「憂心乾貯存場便最終處置場」。
反對露天乾式貯存場,改為室內乾式貯存
2016年9月2日,行政院前院長林全在與北海岸鄉親座談時就針對在地居民與環保團體「反對露天乾式貯存,改為室內乾式貯存」的訴求明確提示,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提出室內乾式貯存場計畫。隨後,台電公司即將核一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的規劃設計由室外貯存改為室內貯存。至於已完工的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則規劃作為少量短期使用,待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開始營運後,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少量使用的部分,再併入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內存放。目前「核一廠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已併入「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於2019年5月15日經環保署第355次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預定於2028年底完工啟用。
乾貯暫置在地表,不能成為最終處置場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場會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我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已明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之方式。」而第八條亦明定:「高放處置設施應採多重障壁之設計。」意即用過核子燃料必須置放在地表下相當深度的處置設施,國際上一般認為其深度為地下300至1000公尺,才能長期地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而乾式貯存設施為地表設施,並不能作為最終處置設施,亦不可能變成「最終處置場」。
不要再硬拗,給爭議畫下句點吧
由於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已經明確指出,新北市政府必須直接准予核定。且核定的標的是早在2013年11月7日就提出的「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文件應該還留在新北市政府吧。
所以,奉勸新北市政府盡速依行政訴訟判決就台電公司2013年11月7日申請的「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作成准予核定的行政處分,給爭議畫下句點,讓核一除役與核廢處理可以往前跨進一大步。莫再以「無卷可審」及「等台電重新送件」作為推托,歹戲拖棚。
乾式貯存設施無法運作,燃料棒依舊掛在反應爐爐心,用過核子燃料依然浸泡在用過燃料池,風險只會繼續由石門與金山鄉親承擔。這難道是口口聲聲喊「核安」「核能就是我的選項」的侯市長所樂見的嗎?
*作者為台灣大學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