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內濫行訟訴問題遲遲無法杜絕,有人數度被開罰12萬元仍不繳納;北部某地院受理同一家人累積提告逾1萬6千案,該院民事庭法官「無一倖免」,都審理過父子的案件;另有某男子去年底起陸續對各大銀行求償6千億元,每案被法院要求繳納高達卅九億餘元裁判費,但很多由於提告者名下並無財產,亦無法真正裁罰到錢。
民事訴訟法於民國110年年修正,對濫訴者雖設有駁回訴訟、裁處最高12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行政法也有濫訴罰則;然而,何以仍發生上述光怪陸離現象,值得省思?司法究竟出了甚麼問題?
筆者認為,事實上現有的「調解機制」民眾可以充分運用,目前鄉、鎮、市、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法院亦有「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之調解;在調解會讓民眾可以充分發表意見,情緒抒發後有助於意見達成整合,且多數調解委員擅於穿梭折衷協調;經調解會達成協議之筆錄,經法院核定後,亦與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再者,民眾亦可聲請法院以外之「仲裁判斷」,仲裁係對「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雙方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仲裁判斷解決。」一般仲裁人均具各業專門知識、經驗,可達成案件正確性,當事人一方都可以任選任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人之仲裁人共同推選一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案件一經仲裁判斷後即告確定,且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極為經濟、快速。
司法原本是伸張公理正義之鵠,何以成為被部分民眾玩弄之對象?而司法官拼命賣肝卻結不完訴訟延宕案件?又由於濫訴現象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讓真正需要法院審理、解決紛爭的案件反而大塞車,一審級拖個一年半載乃司空見慣,讓遲來的正義變得已無實益,不禁讓我們要檢討這幾年的司法改革成效仍?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隨著社會朝流時空演變,爭訟案源大量增加成為趨勢,司法機關應積極應變;如現行公證制度都均可委由體制外「民間公證人」為之,大幅減輕法院公證業務。同理,政府應宣導,讓民眾瞭解法院訴訟以外其他管道;透過「仲裁、調解」方式解決之,可讓法院減輕一部負擔,尤其訴訟程序況日耗時,在訴訟過程累積的怨懟,更是難以回復彌補;所謂「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此其義也。
*作者為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