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一年七月,《關於難民地位之公約》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中通過,最終文字反映出難民已經擁有與生俱來的公民身分之基本假設。公約的第一條將難民定義為「有充分理由害怕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的身分或政治見解而受到迫害,且其身在本籍國之外,無法、或出於以上擔憂而不願利用該國保護之任何人;或是因為此類事件而沒有國籍,又身處在之前的慣常居住國之外,而無法、或是出於這類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之人」。因此,這個公約幾乎沒有提及像是巴特雷斯科這類人的困境——他們並沒有因為害怕迫害或暴力而面臨遭到遣返的挑戰,只是與他們從未離開過的領土缺乏正式的法律連結。代表們在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是要以更詳細的研究考量無國籍者的身分,並延遲了決定國際法和國際機構對於無國籍的規範角色(無國籍現在的定義要窄得多了)。
國際法專家和聯合國代表把難民及無國籍者分開來談,是把迫害放在更優先的地位,比擁有世界上某個國家的正式政治身分所帶來的安全還要優先。該公約較之先前的協議更普遍認可難民的類別,但還是針對特定群體(公約中規定,任何被定義為難民之人都必須因為一九五一年之前發生在歐洲的事件而逃離)。比起先前的國際協議,戰後的公約當然為非公民確立了更廣泛的權利。一九五一年的《難民公約》引進了不遣返原則,或者說禁止驅逐或遣返被送回原籍地可能會遭到危險的任何人。此外,雖然公約強調要將無國籍和難民的法律類別分開,但公約還是有替不具備任何國籍的人提供保護。不過,編纂難民的類別,以及公約中詳細闡述的庇護概念,確認了有一定道德或政治義務的國家社群中的全球組織基礎。因此,至關重要的是理解新的難民保護制度要如何強化機構和救濟工作者之間的國際合作,並且提供論據來重建強大的國家,以及照顧被置於其保護之下的人。
當無國籍和難民應分門別類的論點取得勝利,國際法委員會的一個小組委員會就負起替未來的無國籍會議準備研究資料的任務。曾經在兩次世界大戰間領頭研究和編纂國籍法典的哈佛法學教授曼利‧哈德森再次帶頭起草《無國籍公約》(Convention on Statelessness)。時任聯合國難民署的法律顧問維斯也加入哈德森的工作。聯盟祕書處的前成員、捷克外交官伊萬‧柯爾諾(Ivan Kerno)承擔了公約的大部分幕後準備工作和初期研究。
一九五一年的公約並不是用概括式協議規定各國在個人缺乏其他國家的對等保護時,都有義務賦予其權利,也沒有擴大像是國際難民組織這類國際機構的職權,而是將難民問題定義成迫害帶來的道德問題。當無國籍問題已經正式和難民概念分開、需要為無國籍問題另外制定協議時,起草者也是試圖根據無國籍者所經歷的特定類型的剝奪來表達出問題所在。柯爾諾預計另外召開會議來商討無國籍者身分的相關公約,他撰寫了一份值得注意的報告,標題為「無國籍是一種邪惡嗎?」(Is Statelessness an Ev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