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考慮有色人種申請者的「積極平權」政策,在美國高等學府行之有年。保守派認為這項措施不過是「反向歧視」,自由派則主張這種做法改善了種族歧視在歷史上的負面影響、更促進了校園裡的種族多元性。不過聯邦最高法院29日對其正式宣告違憲,認定校方不該將「種族」納入招生考量。
羅伯茲(John Roberts)、湯瑪斯(Clarence Thomas)、艾利托(Samuel Alito)、葛薩奇(Neil Gorsuch)、卡瓦諾(Brett Kavanaugh)與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等6名保守派大法官認爲,因為種族因素做出區別對待,已違反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3名自由派大法官則支持「積極平權」,其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宣稱此一決定「使得數十年的先例和重大進展出現倒退」。
這起憲法官司牽涉到公立的北卡羅來納大學與私立的常春藤盟校哈佛大學的入學政策,作為原告的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入學聯盟」(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挑上這兩間美國最古老的私立大學和公立大學提告,意圖去除大學錄取學生時的種族因素。雖然受惠於這項政策的主要是黑人與拉美裔,刻板印象裡是他們「搶走了」原來屬於白人的錄取機會—但這場憲政辯論的核心卻是亞裔美國人。
英國廣播公司(BBC)指出,亞裔美國人本來也該是積極平權措施的受惠對象。但是當亞裔與非裔、拉美裔等競爭對手一起出現在申請者名單,大學往往會優先考量錄取非裔與其他少數族。聯邦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除了可能讓菁英學府裡的黑人與拉美裔學生數量減少,《華爾街日報》認為更撼動了持續了數十年的積極平權措施與校園多元化政策,連社會上工作招聘的標準也可能受到衝擊。
「積極平權行動」是什麼?
美國的「積極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又譯「優惠性差別待遇」)政策源於1960年代晚期的民權運動,旨在透過錄取更多有色人種的學生,試圖改善美國歷史上的種族歧視,並藉此強化非裔與其他少數族裔的就學機會。不過哈佛大學卻被控歧視申請入學的亞裔學生,即便他們成績優異,仍被哈佛設定比其他種族更高的錄取標準所刷下。
「學生公平入學聯盟」創辦人布魯姆(Edward Blum)主張,哈佛與北卡羅來納大學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也就是「平等保護」原則,同時也牴觸了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6章的規定,即「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和國籍的歧視」。因此「學生公平入學聯盟」主張推翻2003年的最高法院在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的見解,大法官當年曾允許學校將種族作為錄取學生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