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23年6月29日,在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 v.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一案,推翻了已經實行約50年的種族優惠入學措施,認定大學招生考量種族因素,係屬違憲!這將嚴重衝擊美國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進入頂尖高等教育學府的機會,對於平衡美國目前仍事實上存在的種族不平等現象,有相當負面的影響。
回顧歷史,美國立國之初,雖然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宣誓「人皆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但是於制憲時,在南北各州代表的妥協下,仍然容許奴隸制度,甚至在憲法中計算各州人口時,將奴隸(非自由人口)視為一般自由人的3/5,可說是憲法明文歧視奴隸的平等性。不過,由於奴隸制度的存續影響到美國南方與北方各州的權力平衡,進而引發南北戰爭。聯邦政府(北方)獲勝後,乃於1865年通過頒佈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正式廢除奴隸制度。為了確保被解放的奴隸獲得法律平等保障,美國聯邦於1868年進而又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要求各州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平等之保障(equal protection)。1870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進而禁止聯邦或州政府依據公民的種族、膚色或前奴隸身分,而限制其選舉權。然而,徒法無以自行,奴隸制度衍生的種族不平等仍然持續在政治、社會、教育等各個領域。南方各州甚至普遍運用文盲測試及種族隔離制度,持續歧視有色人種,並阻止有色人種行使投票權。
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d of Education一案,駁斥了南方各州的「隔離而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理論,指出「隔離即不平等」,認定種族隔離教育制度違憲,也推翻了種族隔離制度。1965年,聯邦國會通過「1965年選舉權利法案(The Voting Rights Acts of 1965)」,以法律禁止「文盲測試」等手段妨害公民行使投票權,並允許美國聯邦司法部直接介入地方選舉事務,進一步掃平了非洲裔美國人等有色人種行使投票權之障礙。
為了進一步平衡非洲裔美國人以及有色人種過去所受到之歧視,美國的政府部門乃至於部分私人機構,即推動「積極性的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學校招生、就業等等環節,給予有色人種較為優惠之對待。所謂的「種族優惠入學措施」,就是由公私立教育機構在入學以及獎學金審核程序中,透過「配額(quota)」或加分等方式,對於少數族裔(當時主要是非洲裔美國人)給予優惠,以確保教育機構內的「族群多元性(racial d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