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難民、避難申請者、外來移民:這些名字應該怎樣定義,即便是專家有時意見也不統一。
移民?
原則上,任何一名從原有居住地前往另外一個地點生活的人,都是移民。移民的地點既可以是在本國境內,也可以是去其它國家。不過,一般來說,移民是指那些自願離開原籍國,前往其它國家定居的人。他們移民的動機並不是躲避危險,而是另有原因,比如希望改善生活條件。
難民?
就法律層面而言,難民是指那些符合日內瓦難民公約所規定條件的人群,這也是難民和移民的區別。按照日內瓦難民公約的規定,任何人如果因為其種族、宗教、民族、政治理念、或因其歸屬某一個社會團體,而不得不離開原籍國,那麼他就屬於難民。近年來又出現了「氣候難民」這樣一個新概念,它特指那些因氣候變化,不得不背井離鄉的人。比如,氣候原因導致農業嚴重歉收,以至於當地人無法生存。不過,日內瓦難民公約中並不包含「氣候難民」的概念。
避難申請者
那些提交了避難申請,但還沒有獲得最終批准的人,被稱為「避難申請者」或「尋求庇護者」。難民申請是否獲得批准由聯邦難民和移民署來作出裁決。該機構決定,避難申請者是否有權避難,或確認其難民身份,或者上述兩條都遭到拒絕。聯邦難民和移民署作出裁決前,申請者必須在難民營生活,而且不得出外工作。
什麼人有權在德國獲得庇護?
德國基本法中規定「受政治迫害者有權獲得庇護。」某人如果因其政治理念在原籍國受到嚴重壓迫,以至於尊嚴受到傷害時,那麼,那就被視為「受政治迫害者」。但如果某人因貧困陷入困境,則並不能作為自動獲得庇護的理由。東歐共產黨國家紛紛垮台以及前南斯拉夫戰爭引發大規模移民潮後,德國在九十年代對基本法中有關避難的規定做出了更嚴格的限制:申請政治庇護者不能來自所謂的「安全國家」。
外來居民
外來居民(Zuwanderer)泛指所有從其它國家來到德國的人,這一概念中並不涉及他們來德的時間和目的。他們來德的目的多種多樣,比如就業、避難、上學或者參加培訓。而官方用語裡則稱「移民」(Einwanderer)是:「入境前就計畫長期在德生活,並獲得批准的人」。這是聯邦政府官網上對「移民」的定義。「外來居民」和「移民」往往被當作是同義詞,但它們的確是不同的概念。也正因為如此,在德國展開有關德國究竟是「外來居民國」還是「移民國」的討論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外來居民法的作用是什麼?
外來居民法(Zuwanderungsgesetz)是2005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它對外國人入境德國以及居留性質作出了規定,比如居留目的、居留期結束以及避難申請流程等等。2007年8月28日,「外來居民法」又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正,以貫徹歐盟有關外國人居住及避難的規定,並增加了制止虛假婚姻和強制婚姻、加強國內安全、方便外國人來德創業以及促進合法移民融入社會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