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泰琪觀點:退撫新法第37條違憲初探

2018-09-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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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消人員舉行警消不服從遊行,參與遊行民眾手持「停止退撫惡法」布條。(資料照,顏麟宇攝)

退休警消人員舉行警消不服從遊行,參與遊行民眾手持「停止退撫惡法」布條。(資料照,顏麟宇攝)

銓敘部於106.5.10.部退三1064213317函援引釋字525號及717號解釋敘稱,法規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故改革方案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亦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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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查釋字525號解釋如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 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揆諸該號解釋意旨,重點應該在於行政法規若因「情事變遷」或「公共利益」而停止適用,雖無不可,但若造成人民因信賴法規所生權利及利益之損害,立法者即應採取妥適「合理之補救措施」。

但是,銓敘部援引該解釋,卻以為只要冠上「情勢變遷」或「公共利益」之名,即可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故可恣意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對於人民因此所受損害,只要採取自認「合理之補救措施」即可。該部甚至將「權利」與「利益」故意混淆,聲稱:「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已訂定合理過渡期間,以逐年緩降方式進行,俾緩和對退休人員生活衝擊並減少其傷害」,認為此即合理之補救措施。

殊不知對於退休老人而言,已無其他收入,按月領取退休金作為生活費乃是非常重要的大事,不僅是工作數十年才得到的法定權利,而且還是用來養老維生的活命錢,絕不是「逐年緩降」就能避免減少,因為畢竟還是減少。但時至今日,不但物價快速上漲、貨幣一再貶值,醫護費用也不斷增高,退休金非但未能合理調整,反而要逐年減少,對於已無其他經濟來源之老年生活當然有非常不利的影響,也勢必成為家屬及社會的沉重負擔。可見政府在退撫新法所採逐年減少退休老人退休金的作法,絕不是正當合理。易言之,麵已下肚應照價付款,已付出的勞動不能返還,應依約付薪,已付出的長期勞動青春已逝,應依法付退休金。因此,政府已依法給付的一次退休金,既然不應也無法收回,依法按月給付的退休金,當然應該繼續按月如數照給。

其實,所謂「合理之補救措施」,在釋字525解釋中並未詳細說明,但嗣後在釋字620號解釋中有較清楚之闡述,銓敘部卻未援引。查釋字620號解釋理由書:「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8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84條之2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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