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6月29日的SFFA v. Harvard案,宣告哈佛與北卡大學招生入學措施,因考量申請人的「種族」(非裔、拉丁裔、原住民排序優先)而違憲!最高法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不但讓美國許多頂尖大學行之有年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叫停,院長John G. Roberts, Jr.主筆的法院意見書,還指摘此種協助黑人與拉丁裔的善意行動為「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自由派則強烈抨擊這樣的判決罔顧黑人及拉丁裔在美國的弱勢地位。Sonia Maria Sotomayor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就指稱:多數意見鞏固了教育體系中的種族不平等,破壞了憲法平等保護的精神。
從我們這些旁觀者來看,兩邊都互稱對方在搞「種族歧視」。大學給黑人優先也不是,不給也不是,為什麼會如此?剛好臺灣前陣子也發生「菁英」的漢人學生,由於對(誤解了的)原住民「加分」政策不滿,而用粗魯訕笑的方式攻訐,產生「種族歧視」的爭議。或許看看美國的辯論,對我們也有些啟發。
先跳開族群爭逐利益的角度,純由法理、邏輯來看,為什麼兩邊都認為自己在促進種族平等,都認為對方在實施種族歧視呢?為什麼一個歧視,各自表述,你搞得我好亂啊!
那是因為,在憲法、政治、哲學上,對於何謂「平等」,有兩派幾乎相反的看法—個人主義與群體認同。本案多數意見,顯然是基於強烈的「個人主義」立場,強調「平等」就是不能依種族標準來分類每個人。黑人、白人、華人,在競爭時只有個人能力與表現的高下,不應因為膚色或種族,而受到優待或排斥。如果一個黑人與一個華人在申請哈佛的時候,條件相同,能力相當,卻因為黑人享有優惠而能錄取,那就是「不公平」。在這種平等觀下,「排擠黑人」與「優惠黑人」,同樣都是種族歧視。每個人都應該是獨立、自主的個人,不可用刻板印象,一致被歸類為「某個族群的人」(黑人、白人、亞裔……)。尤其這種頂尖大學的「位置」,是零和遊戲,一個蘿蔔一個坑。多給黑人一個名額,就是其他族裔(本案原告包括亞裔)被刪減。那優惠了非裔、拉丁裔,卻使亞裔「因為自己的種族身分而被拒絕」,這難道不是種族歧視嗎?
至於支持積極平權措施的論者,則認為平等本來就涉及「群體身分」,而不純粹是個人地位。在現實上,美國就是一個根據種族身分劃分彼此、分配利益的國家。事實上的「種族隔離」至今也沒有消除。白人依舊佔據著歷史累積的優勢地位,黑人及拉丁裔則因社會長久的歧視慣行而普遍居於劣勢。即使是富有的黑人,還是可能因為其膚色而在社會上遭到不利益。有鑑於此,無論是為了增加少數族裔的「模範角色」(role model),或是化解長久的族群分隔,積極平權措施皆有其必要。一味地採取所謂「色盲」(colorblind)平等觀,說每一個人只代表個人,根本不切實際,只會複製並強化既有的白人種族優勢而已。要考量社會現實中,各族群的地位差異,「濟弱扶傾」才是真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