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令人痛心的殺警案,又因為立法院院長游錫堃的一句「我反對判死刑,但這樣(指殺警)一定要判死刑」,歪樓到「死刑」存廢上。然後,媒體發現原來現在尚有38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遲遲尚未執行。在法律有關死刑的規定依然存在之時,對於確定的死刑判決,行政部門可以不執行嗎?
一般印象中,似乎都覺得民進黨是「廢死派」,其實這太看得起他們了。民進黨其實只是「拖延派」或「不敢表態派」:以現在民進黨全面執政的態勢來看,若想真正廢除死刑,只要拿出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新冠肺炎防疫紓困條例(全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是讓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解套的效率,很快就可以完成廢死大業。在野黨只能在立法院被碾壓,哪裡阻擋得了?
然而,不廢除法律上的死刑,卻拖著不執行法院的死刑判決,這似乎牴觸了一般人的「法治」觀念?法院終局判決可以不用執行?行政部門有這個權力嗎?這會不會僭越了行政權範圍,而侵害了司法權,甚至被認為踐踏法治呢?
聯合國大會屢次決議呼籲各國,至少要暫停執行死刑。這些決議雖然沒有法律效力,更不拘束非會員國的中華民國,但的確也代表了一種國際壓力。而在兩公約的國際專家審查會議中,也不止一次強烈建議臺灣先暫停執行既有的死刑判決。這或許也就是蔡政府不願意執行死刑的原因之一。
可是政府並沒有正式公告「全面暫停執行死刑」,而只是利用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以及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2020年新增之「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拖延著這些案子的執行。而其中最重要的規定,就是若系爭案件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的情形,法務部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此一規定雖然是法務部「自訂」的規定,但表面上也還算合理:當事人明明就還在救濟程序中,的確應該暫緩執行。
問題是,法律並未規定「聲請釋憲得(應)停止刑罰(包括死刑)之執行」,法務部卻以行政命令自行設定了「不執行判決」的條件,是否合乎憲法權力分立的精神,確有疑義。而實務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判)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反覆提出,那是不是只要被判處死刑的被告永不停止聲請,每次被裁定不受理,就趕緊重新聲請一次,那就永遠不用執行?相比之下,原先法務部的內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雖然也規定聲請釋憲者不執行死刑,但還有「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可以避免被告以反覆聲請來拖延執行,看來是比現在的規定合理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