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子到底裝什麼會被告?而且,還會被判有「罪」?這可是個大哉問。
作家張大春因為不滿名嘴劉駿耀在節目中諷刺為核四停建而禁食物的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去年在臉書點文點名罵劉「腦子裡裝屎」,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地方法院開庭,張大春主張公然侮辱罪違憲,他已聲請釋憲並請求法官停審。
大法官是否受理張大春的聲請,尚未得而知,不過,此案很值得探究:罵人算不算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名嘴與作家,誰可以罵人不獲罪?臉書與電台節目,在哪裡罵人會獲罪?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毋庸置疑,不論言論是否受到歡迎,前大法官吳庚在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中有此一段:「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換言之,愈是離經叛道愈要維護。
但憲法不唯保護發言者的權利,還要保障他(被指涉)人的權利,因此或多或少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論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誹謗,或民法上的妨害名譽,皆可視之。
所謂「公然侮辱」,就是公開的言語,讓受者感到在眾人面前被侮辱、很丟臉,以致造成心理、精神上的難堪不快或壓力,但每個人對語言承受度不同,談話情境各異,可想而知,法官心證空間無限大。比方說,「不是人、是豬」、「畜生」、「妓女」、「老女人」都曾經法院認定為公然侮辱,三字經、不要臉、白痴、連白目都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公然侮辱。由是觀之,台灣雖是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但也不能胡亂罵人的。
回到劉駿耀告張大春案,一個是名嘴一個是作家,但都是廣播節目主持人,節目還經常穿插時事評論,換言之,除了一般人的言論自由,他們基本上還有機關的新聞自由。張大春罵劉駿耀的前提是,劉在節目上引述網友留言:「陳為廷究竟要扛起林義雄什麼呢?喔,扛起他的棺材…」,林義雄為了核四而禁食,不論對核四主張停建或續建支持與否,劉駿耀對七十四歲老人出此言,就字面上不是侮辱的髒話,但就語境而言,卻是不折不扣的公然詛咒。真可惜,法律好像沒有公然詛咒罪,對劉言有不快者,發言反擊只能說是正當防衛,可惜,防衛的是他人而非自己。
張大春放棄在節目上對打,而在臉書上貼文,人品高下立判,因為如果張在節目上出此言,那就都是「新聞自由」了,都是為可受公評之事發言為評,輪不到劉駿耀提告,還因此遭訴。
不可思議的是,劉駿耀法庭陳詞指張大春的言論若不成罪,那楊又穎因網路霸凌而自殺就不足為奇,相信還會出現更多的楊又穎。恍若未覺他在節目上以棺材譏刺、詛咒林義雄之言多麼不得體,他自可辯解是「網友之言」,這不更印證他拿網友之酸語再霸凌林義雄一次?林義雄懶得理劉駿耀,為自己的信念承擔他人的詛咒,只能說君子坦蕩致令小人得逞。
再退一步說,如果張大春一句「腦子裝屎」竟涉公然侮辱,誠如張大春律師李念祖所提的例證,台北市長柯文哲為了取締違停加裝監視器議題,講了不知多少次的「腦子裝大便」,豈不也公然侮辱法律人(包括法官)?還是大便不侮辱人而屎侮辱人?那法官可能還得請張大春說文解字一下大便與屎有何不同?或大便與屎哪一種用法更文雅?保障言論自由,不能只保障名嘴的言論自由,此案足堪為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