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調查報告出爐,廉政委員調查報告指出,除監察院對市府提出的39項違失外,經廉委調查發現,前市長馬英九任內之甄審、議約及簽約階段,涉及明顯違法圖利廠商,及廠商不當關說影響委員而有甄審不公的情形,報告公佈10大爭議,其中前5項如下:
爭議一》920馬趙密會後 權利金變0元
依據《促參法》及公告申請須知規定,大巨蛋案應有「權利金」,但調查發現,營運權利金經過2004年9月20日馬英九、趙藤雄密會後,於同年9月23日會議上,時任主任委員的財政局長李述德表示,經過馬英九與趙藤雄會面協商後,定為0元,明顯圖利遠雄。
最詭異的是,在第1次到第8次會議時,北市府議約小組的立場都是堅定要收權利金的,當時遠雄也認同,且依法,本案並沒有無權利金的空間,但3天後的9月23日會議上,依照錄音逐字稿,李述德卻說「我們就按照9月20號協商的結論…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趙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後,大家有共識」,又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權利金)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
據查,在此BOT案中,政府方面並非0出資,除了拿A12地交換外,還需多付143億元,而遠雄在變更協力廠商後,利益暴增355億,可賺進1169億,市府也為此投入了248億元,但馬卻仍同意讓權利金變為零,形同遠雄盈利賺得的收入,市府都分不到,報告指「馬英九、李述德2人圖利遠雄使其獲取暴利之情形事證明確。」
爭議二》反客為主:商辦不必填補巨蛋營運虧損
按市府公告之「興建營運契約(草案)」,當中明文規定「附屬事業收入應填補公共建設之虧損,但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大巨蛋營運收入填補。」然查,最終所簽之契約書,明顯將上開條件刪除,使附屬事業原是為了支持大巨蛋之公共事業的目的完全改變,報告解釋,此舉形同反客為主,以圖利財團為目的、錯亂BOT之精神。
爭議三》市府放棄「接管權」 損重大公益
依據《促參法》53條規定,市府有「強制接管權」,發生在「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違失… …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等,此外,於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然而,馬市府在議約時,將接管權刪除,重大減損市府權益及公共利益。
爭議四》市府同意遠雄可以轉讓、出租巨蛋資產
依據《促參法》51條有明確規定,「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取得之權利… …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標的…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但市府公告之「興建營運契約草案」相關條文,改為「乙方取得之營運資產… …得出租,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予以轉讓」。廉委調查報告認為,此舉損害市府權益,讓遠雄得以「轉讓、出租」營運資產,圖利財團甚明。
爭議五》920馬趙密會後 遠雄可蓋「商務住宅」
大巨蛋相關計畫在公告時,土地使用分區上,並無「住宅」的用途,甄審委員在第2次甄審會議上,多人質疑遠雄規畫附屬事業當商務住宅使用的合法性。而市府在與遠雄的2004年9月23日上的會議,李述德說「簽約之後,乙方(遠雄)就有權做後續都市計畫變更的事情,所以我們這裡等於當作一個協助事項… …就按照9月20日的結論」,而920正是趙藤雄與馬英九密會的時間。
報告指920密會前,議約小組都不敢做成同意協助遠雄都市計畫變更申請,但920密會後,馬英九承諾協助遠雄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的申請,後為了避免外界質疑,要求遠雄分2階段處理此要求。